AC-121-54 可靠性方案AC-121-54 可靠性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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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4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05 年3 月15 日
批 准 人:
标题: 可靠性方案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 部第121.368 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
营运人编制可靠性方案提出要求和指导,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和维
修工作的有效性。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CCAR-121 部航空营运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航空
器。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3 年4 月 15 日颁发的咨询通告
AC-145-01R1 “民用航空器可靠性管理”撤销。
4.说明:
随着航空器的设计改进和维修控制手段的提高,航空器的维修
已不局限于依靠给定航空器部件的寿命和分解检查而保证安全裕度
的传统维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某些航空器部件或系统出现故
障而不需要事先进行预防性维修,这样不但同样能保证航空器的飞
行安全,还大大地降低了航空营运人的运行和维修成本,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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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方案 AC-121-54
MSG-2 逻辑决断得出的“状态监控”维修方式和按照MSG-3 逻辑决断
得出的一些维修任务。这些维修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进行
任何工作或比传统的维修方式简单了,相反,这种维修方式的选择
需要有较强的维修管理和工程能力为基础,并通过建立完善的可靠
性方案来持续监控航空器部件和系统的状况,使其能达到可接受的
安全水平。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可靠性方案不仅仅针对适用于新的
维修方式,还可用于对传统维修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可靠
性方案所提供的数据,适当调整维修间隔和维修任务,达到降低运
行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航空营运人编制可靠性方案提供基本概念和做法
的一些基本信息,咨询通告中解释和例子并不是给出全部的方法,
但使用这些方法将作为一种可接受的方法。
6.可靠性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6.1 对于航空营运人的任何一种 5 架(含)以上的机型,必须建立
可靠性管理体系以监控其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6.2 对于航空营运人的任何一种少于 5 架的机型,航空营运人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
(1) 加入其他航空营运人相同机型的可靠性方案;
(2) 加入航空器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3) 通过参考航空器制造厂或其他航空营运人的数据建立自己
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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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可靠性管理体系,航空营运人都必须建立可靠
性方案来说明可靠性管理体系的组成和工作方式,并满足本咨询通
告的要求。
6.4 营运人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可靠性方案,也可以按照机型或监控
对像类别(如系统、发动机、检查项目等)分开建立单独的可靠性
方案,但必须在其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说明。
6.5 对于航空营运人初次使用新机型的可靠性方案,在其积累足够
的可靠性分析数据前,可以先不确定性能标准的警戒值,但可靠性
方案的其他内容要求必须满足。
7.可靠性方案的制定要求
7.1 可靠性方案的制定步骤
(1)制定可靠性方案首先应当选定计划由可靠性方案控制的部
件、系统或维修间隔,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按照ATA 章节划分的各航空
器主要系统和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维修重要项
目和结构重要项目。
(2)确定可靠性控制体系中各系统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其
中至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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