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仓储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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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仓储合同管理 4.1 仓储合同 4.2 仓储合同的订立 4.3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4 仓单 4.1.2 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2)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具有仓库营业资质,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4)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5)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4.2.1 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2.2 要约与承诺 4.2.3 仓储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包括通过行为订立合同、签发格式合同等。 如: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存货人将货物交给仓储保管人,保管人接收货物,则表明事实上合同已成立。 4.2.4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 2)仓储物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交接时间、地点以及验收方法 5)储存场所约定 6)储存时间约定 7)仓储物的保险约定 8)仓储费确定 9)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解除 11)争议处理 12)合同签署 4.2.5 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1)仓储合同的生效 2)仓储合同的无效 4.2.6 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1)仓储合同的变更 2)仓储合同的解除 4.3.2 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验收货物 2)创造合适的仓储条件 3)签发仓单 4)合理化仓储 5)返还仓储物 6)危险通知义务 4.3.3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1)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3)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5)定金惩罚 2)仓储合同的免责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2)因仓储物自然特性或货物本身的性质而免责 (3)因存货人的过失而免责 (4)合同约定的免责 4.4.1 仓单的概念 仓单是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签发的表明一定数量的保管物已经交付仓储保管的法律文书。 4.4.2 仓单的法律特征 仓单是提货凭证。 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仓单是有价证券。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 4.4.3 仓单的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志 3)仓储物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存储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的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4.4.4 仓单灭失的提货 (1)通过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使仓单失效:60天 (2)提供担保提货。 4.1.1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仓储期满时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4.1 仓储合同 4.1.3 仓储合同的种类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 2)混藏式仓储合同 3)消费式仓储合同 4)仓库租赁合同 4.1.4 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4.1.5 仓储合同当事人 1)存货人 2)保管人 4.2 仓储合同的订立 4.3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3.1 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1)查验权 2)提货权 3)转让权 4)及时提货的义务 5)告知义务 6)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的义务 7)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4.4 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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