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服务机构与保险对象的法律关系-医疗契约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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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品質繼續教育專欄 TAIWAN MEDICAL JOURNAL
全民健康保險解讀系列6:
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對象的法律關係-醫療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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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志宏 施肇榮 台北市雙合耳鼻喉科診所 德容聯合診所
前 言 不少態樣,例如美容整型、無痛分娩、不孕手術、人
工授精、避孕手術、變性手術等(註10)。另有所謂強制
一名 歲廖姓婦人前往某整形診所作臉部整形, (註11)
50 醫療契約 ,其所依據的是公共衛生法,如精神衛
整成「高低眉」、「大小眼」,一怒之下,控告診所 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註12)。在一般醫療過程中,因
負責人王醫師涉嫌業務過失傷害。台北地檢署偵辦後 為涉及侵犯病患基本的醫療自主權,此自主權包含同
認為,廖在手術前簽過同意書,應自知後遺症是什 意或拒絕醫療的權利,所以原則上不可以對病患進行
麼,她覺得沒有變美,其實是見仁見智的審美觀,檢 強行治療,即所謂的「強制締約」。但有兩種例外,
察官認為王在動刀過程沒過失,將其處分不起訴 (註 就是行為有危及自身或第三人生命之精神病患與傳染
1) 。陳姓男子車禍受傷到某醫院就醫,陳姓男子家人 病患者(註13),此時的強制治療所依據者為強制醫療契
指控該醫院許姓醫師手術時涉醫療疏失、致陳姓男子 約(註14)。強制醫療契約指國家因公法上的目的或衛生
四肢癱瘓成植物人,提出民事求償,台南高分院更一 政策所需,以法令規定強制國民接受醫師檢查或治療
審認定醫師確有醫療過失,判許姓醫師與醫院須連帶 而言,與前述依民法「契約自由」的醫療契約自是不
賠償1019萬多元(註2)。一般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的過 同。
程中,隨時都有可能面臨「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 (註
3)」、「侵權行為(註4)」及「不完全給付或瑕疵給付 醫療契約特色
(註5)」等因醫療糾紛所引起的損害賠償官司。究其 一般醫療契約有以下的特色 (註15)( )有償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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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乃因為病患與醫療機構或醫師本人締結所謂的 則,無償為例外;( )醫師有醫療裁量權,不受病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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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契約」所致,大部分的醫師一定會質疑那有什 揮;( )原則上有說明義務以取得病患同意(即知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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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契約,我又沒簽!所以本篇對醫病關係的基礎「醫 意原則),但若據實說明病情,可能導致病人放棄治
療契約」作基本概念介紹:第一部分為傳統醫病關係 療或導致病情惡化,則醫師得憑專業判斷不予說明;
的醫療契約,第二部分為健保制度下醫病關係的醫療 ( )無論有償或無償,醫師都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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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務;( )不以治癒病情為結果要件,但要具備醫師同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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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通常的技術水準;( )除非當事人有「包醫」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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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療契約
定,否則每一個醫療行為告一段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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