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制品或物质标签指引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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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 2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药物注册及进出口管制部
药剂制品或物质标签
指引
引言
这份文件阐述有关法例对注册药剂制品在标签方面的规定,但文内所阐述的,只是部分而
并非全部规定。对于某些特别药物和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标签,当局会就有关药剂制品或物质的
特有药性和用途附加其他规定。申请人对有关标签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参考香港法例第138章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A. 一般药剂制品或物质的卷标上须注明的项目:—
1.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名称;
2. 每项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分量;
3. 制造商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4.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香港注册编号;
5.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生产批号;
6.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有效限期;
7. 如需作特别贮存,须加以注明。
B. 无菌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标签上须附加注明的项目:—
1. 如有使用防腐剂,须注明名称;
2. 成品包装及每个安瓿或小瓶上均须注明生产批号及有效限期;
C. 下列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标签上须附加注明的中英文字样:—
1. 供外用的擦剂、搽剂、洗剂、液体抗菌剂或其他液体药物:—
“For external use only. 只供外用。”
2. 兽医用药:—
“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只限医治禽畜用。”
3. 漱口用药物或药剂:—
“Not to be swallowed. 不可吞服。”
4. 眼药水:—
“Not to be used one month after opening. 开盖一个月后不可使用。”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
2 附錄 2
D. 以香港法例第138A章《药剂业及毒药规例》所列的第2部毒药制成的药剂或以非毒药制成
的药剂的标签上须附加的中英文注释及字样:—
用量、用法及次数(如属可作注射用的剂液,可改用“To be used only as directed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请遵照医生指示使用。” )
E. 毒药的标签上须附加注明的中英文字样:—
1. 可即用于治疗人类病患的内服毒药(参照备注) ,但以《药剂业及毒药规
例》附表1或附表3所列的毒药所制成的药剂除外:—
Caution. It is dangerous to exceed the stated dose.
注意:服食过量有危险。
2. 可即用于治疗人类病患的含抗组胺内服药物(参照备注), 但阿司咪唑、比拉斯汀、西替
利嗪、地氯雷他定、非索那定、氯雷他定及特非那定除外—
Caution. This may cause drowsiness. If affected, do not drive or operate machinery.
注意:此药可使人昏昏欲睡,服后如有此情形,不得驾驶或动用机械。
3. 含有胰岛素(Insulin)的药物:—
Caution. It is dangerous to take this preparation except under medical supervision.
注意:非经医生指示,服食此药有危险。
4. 可即用于治疗动物病患的药物:—
Poison. 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毒药:只限医治禽畜用。
5. 含有第1部毒药(附表3所列毒药除外) 的药物 : -
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督售卖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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