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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制品或物质标签指引课件.PDF

发布:2017-06-19约8.55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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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 2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药物注册及进出口管制部 药剂制品或物质标签 指引 引言 这份文件阐述有关法例对注册药剂制品在标签方面的规定,但文内所阐述的,只是部分而 并非全部规定。对于某些特别药物和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标签,当局会就有关药剂制品或物质的 特有药性和用途附加其他规定。申请人对有关标签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参考香港法例第138章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A. 一般药剂制品或物质的卷标上须注明的项目:— 1.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名称; 2. 每项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分量; 3. 制造商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4.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香港注册编号; 5.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生产批号; 6. 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有效限期; 7. 如需作特别贮存,须加以注明。 B. 无菌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标签上须附加注明的项目:— 1. 如有使用防腐剂,须注明名称; 2. 成品包装及每个安瓿或小瓶上均须注明生产批号及有效限期; C. 下列药剂制品或物质的标签上须附加注明的中英文字样:— 1. 供外用的擦剂、搽剂、洗剂、液体抗菌剂或其他液体药物:— “For external use only. 只供外用。” 2. 兽医用药:— “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只限医治禽畜用。” 3. 漱口用药物或药剂:— “Not to be swallowed. 不可吞服。” 4. 眼药水:— “Not to be used one month after opening. 开盖一个月后不可使用。” 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 2 附錄 2 D. 以香港法例第138A章《药剂业及毒药规例》所列的第2部毒药制成的药剂或以非毒药制成 的药剂的标签上须附加的中英文注释及字样:— 用量、用法及次数(如属可作注射用的剂液,可改用“To be used only as directed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请遵照医生指示使用。” ) E. 毒药的标签上须附加注明的中英文字样:— 1. 可即用于治疗人类病患的内服毒药(参照备注) ,但以《药剂业及毒药规 例》附表1或附表3所列的毒药所制成的药剂除外:— Caution. It is dangerous to exceed the stated dose. 注意:服食过量有危险。 2. 可即用于治疗人类病患的含抗组胺内服药物(参照备注), 但阿司咪唑、比拉斯汀、西替 利嗪、地氯雷他定、非索那定、氯雷他定及特非那定除外— Caution. This may cause drowsiness. If affected, do not drive or operate machinery. 注意:此药可使人昏昏欲睡,服后如有此情形,不得驾驶或动用机械。 3. 含有胰岛素(Insulin)的药物:— Caution. It is dangerous to take this preparation except under medical supervision. 注意:非经医生指示,服食此药有危险。 4. 可即用于治疗动物病患的药物:— Poison. 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毒药:只限医治禽畜用。 5. 含有第1部毒药(附表3所列毒药除外) 的药物 : - 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督售卖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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