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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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者填写)
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
现委托 前往你科办理 病历(病案号: )资料复印手续,请予办理。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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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印 病 历 资 料 申 请 书
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
患者 现(曾)在你院 科治疗,住院号(病案号) ,现因需要,申请复印该患者如下病历资料(请选择并打“√”):
1.门诊(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 3.体 温 单
4.医 嘱 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报告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请予批准。
申请人: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
经治医师意见(住院病人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请经治医师签署):
医务科: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经治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医院审批意见:
同意复印上述第1,2,3,4,5,6,7,8,9,10,11,12项资料。请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
年 月 日
病历资料复印说明
1.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申请人务必提供就诊卡或出院小结,以便核查。
2.申请复印病历资料须符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2002]1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复印有关内容。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身份证明留样处
07.07.100本
请仔细阅读背面说明后填写,并带齐所需要证明、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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