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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058-199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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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7058一1997 前 言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后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 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在 “职业病 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 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有必要也可以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 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损害,都可 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第z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诊断》;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碎死的诊断》;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的诊断》; 第10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的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 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辽宁省劳动卫生研究所、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同济医科大学附属 协和医院、攀枝花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 GB17058一1997 系统疾病的诊断 Diagnosis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spoisoning Part10: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cutetoxic hematologicdiseases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化学物所引 起的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本标准附录A所列血液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在非 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52.1-199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GB16852.2-1997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 诊断规则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较高浓度化学毒物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有关的血液 学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资料,排除其他原因特别是药物引起的血液疾病后,方可诊断 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 4 临床类型及诊断分级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常见临床类型如下: 4.1 中毒性溶血性贫血 4.1.1轻度中毒:中毒后出现乏力、畏寒、发热、腰痛、倦怠、头痛、恶心、呕吐、腹痛。皮肤巩膜黄染,贫血 外观。血液检查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减少,网织红细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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