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社会建设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 会力量的推动,财力人力的保障等。从国家力量
志,它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的进一步整合看,《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现行
义法制的要求。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 年 对 作法仍将司法救助排除于法律援助之外,目前,
初萌芽,经过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 法律援助服务局限于法庭诉讼过程和非诉讼事
法》在法律上确认,至 年 月国务院《法律 项的帮助,忽视了在刑事侦查阶段和法庭诉讼前
2003 9 法
援助条例》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 目前,这一新 对犯罪嫌疑人及有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帮助。
兴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有机 律 如果将司法救助纳入到法律援助,且援助行动由
组成部分,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 一个机构统领,则完全有可能像不少国家那样,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建立时 援 在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设立值班律师
间尚短,受实践上不成熟和认识上初浅的限制, 办公室,为那些遭到警察和侦查人员询问的人或
仍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助 者在庭审前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免费的及时的
法律援助制度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 制 法律咨询和帮助。从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推
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必要改革。 动和规范看,目前,在我国活跃于政府法律援助
思考一:必须重建法律援助机构 度□ 之外开展法律援助的力量有两支,一是以工、青、
法律援助制度应由权力机关设立的专门部 章 妇、残为主的社会团体,一是高等法学院校(系)。
门来统领。由权力机关的专门机构来统一领导、 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主要是为
改超
协调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及资 其成员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高等法
源,符合我国宪法和政体,能较好地解决和处理 革 学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因其无功利心,其公益性和
在法律援助体系中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 的 公信力较强,其又具有专业和人才优势,办案质
系。同时,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安排,省 量高,是社会开展法律援助的非常重要的力量,
级、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既要具体办案,又要行 几 其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对法律援助的促进作用,在
使行政管理职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要有行政 许多发达国家得以验证。但遗憾的是我们对高等
权能,按行政法原理,非行政主体要行使行政职 点 法学院校对法律援助的作用仍未足够地重视,高
权要么被权力机关授权,要么受行政主体依法 等法学院校一般是以多种形式和名义自发性地
委托,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法律援助中 思 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没有国家或其主管部门的明
心行使监督管理某一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职 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规范和指导它们的
权,《法律援助条例》系行政法规,它也没有规定 考 援助行为。现在我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有高等院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代为行使 校,而高等院校中一般都设有法学院(系)或法学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管理职能。如果由人大 专业,如果国家统一要求或目前由司法部与教育
的专门机构来统领法律援助工作,并通过专门立法设立 部联合发文,促成它们设立法律诊所或其它类型的法律
或授权某一社会组织行使管理法律援助的社会事务职 援助组织,则将大大加强法律援助的力量。从财力的整
能,则可从法理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随着法律援助范 合看,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拨付的法律援助资金有
围的扩展,必然会发生涉及诉讼或非诉讼的行政案件, 限和不足是不争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