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上海市处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日期:2006年11月13日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提高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死亡、重伤20人以上;
③重伤20人以上;
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Ⅲ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①重伤1-2人;
②轻伤10人以下;
③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体育场(馆)、公园、会场、商场、展览馆广场、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人数超过1000人(含)的下列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内日常演出及专业展览馆正常展览活动除外),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3)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5)庆祝、庆典以及商业宣传、促销活动;
(6)大型商场开业、歌星、名人与观众见面、签名售书等活动;
(7)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1.4.2本市上述场所举办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活动,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故时,参照本预案有关响应措施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分工协作,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市公安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活动管理
3.1.1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周密制定活动应急预案或安全管理方案,报批准举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