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经费报销制度.doc

发布:2017-06-10约1.67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经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局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经费往来业务和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各负责人对其所在的经费开支报销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财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所有经费均纳入机关预算统一管理,实行“先报批后开支”。除邮寄等零星开支外,其他支出(不含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由开支单位填写项目开支审批表,由费用或预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再报局长审批,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未经审批发生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审核,分管经费的领导不予签报。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的凭有关证明借支,并一律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各栏目应如实填写清楚,金额不得涂改,用款人姓名和还款期限必须明确真实,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附单位领导批示的学习或通知复印件(司机附派车单复印件),并如实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及职务、出差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 司机和机关服务中心的接待人员允许借支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司机每人可借2000元,接待人员的备用金数额由服务中心提出方案报局领导确定。 第九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应在还款期限内报账,财务部门要及时催款并公布还款情况,当年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结清。 第十条 凡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本单位或本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经费指标的不予借款,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个人因私事向单位借款,如有特殊困难急需借款周转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各类因公借款,在工作事项完成后15日内必须办理报销,并还清借款,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报不还的,财务部门从次月起在其个人工资奖金中扣除借款,财务人员不履行扣款义务的,从经办人员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报销业务的须先将原始凭证整理有序。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日期,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第十四条 报销凭证必须合法合规,自制收据和白条以及填开时间到报销时间超过1年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收据只限于国家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 第十五条 凡购买图书、资料、教材、文具、办公用品和汽车配件(维修)的,必须附书籍、文具、用品和配件(维修)清单;凡购买电脑配件的,除墨盒、色带等消耗品以外,其他所有电脑配件均须到固定资产登记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报销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必须附固定资产登记表,价值未达标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耐用物品也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当月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要当月结清报销,时间跨度最多不能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凡直接领款的,如加班值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临时人员工酬等,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管理部门填制,按程序签批后由本人签名领取,不得代签代领。 第十九条 费用报销必须有经费计划的呈批件、审批单或请示报告作为附件,购买的物品还必须附有物品入库单,分批次按报销程序签字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凭出差审批单、有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或证明按批次回单位7日内填报(包括司机在内的所有同批出差人员),若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的,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流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行“一支笔”签报。由具体经办人在规定的金额标准和开支范围内逐级报批,不得越级、越权和越项审批经费。临时人员只能填报与自己业务有关的费用和单独出差的差旅费用。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