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德霖技术学院教师评鉴办法草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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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德霖技術學院教師評鑑辦法草案(稿)
提案單位:人事室
壹、草案總說明
一、大學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的宗旨:
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的宗旨,可概略分為「發展性」與「行政性」兩大目的。所謂的「發展性」目的,係指藉由教師評鑑制度來促進教師的發展、成長與自我改進;而所謂的「行政性」目的,則係指以教師評鑑結果作為升等、薪資核計、聘用及獎勵等人事行政上的依據。
一般來說,大學建立評鑑制度的宗旨,乃兼容並蓄上述兩大目的。然而,由於各校發展的歷史脈絡與所具備的客觀條件並不相同,使得其所設計的教師評鑑制度在「發展性」與「行政性」兩大目的之間,所偏重的基本精神亦呈現出迥然不同的型態。儘管如此,「先發展,後行政」的基本原則,則為各校訂定教師評鑑辦法時所採用。
二、大學法對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的相關規定:
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的大學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亦有「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大學定之,並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一條教師評鑑規定,明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規定」之規定。爰此,本校乃據此規定訂定「德霖技術學院教師評鑑辦法」,作為本校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三、本辦法草案之要點:
本辦法草案之訂定,秉持與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相一致之原則,再參酌其他各校之制度設計,以及衡量本校之特色與文化後所擬訂。本校初次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當本著圖難於易的態度,在實踐中不斷地檢討制度缺失,以期未來建立健全的教師評鑑制度。茲將本辦法的要點概述如下:
(一)教師評鑑分為每學年度辦理一次的「學年度評鑑」,以及構成解聘與停聘事由而隨時辦理的「專案評鑑」二種(第二條)。
(二)學年度評鑑的項目及可選擇的配分比例(第四條)。
(三)學年度評鑑項目評量表之訂定與實施之權責單位(第五條)。
(四)辦理學年度評鑑的程序(第六條)。
(五)學年度評鑑分數的等第及因評鑑結果而得晉薪、不續聘或解聘的情形(第七條)。
(六)明定學年度評鑑須為甲等或乙等始具有申請教師升等之資格(第八條)。
(七)明定對學年度評鑑如有疑義,得申請複查一次(第九條)。
(八)明定教師因評鑑結果而遭解聘或不續聘處分時,得依相關法令提起申訴(第十條)。
貳、本辦法草案條文暨其說明如下:
第 一 條 本校為評鑑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以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一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以及教師法第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等之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說明:
(1).揭示訂定本辦法的主要法源依據。
(2).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3).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大學定之,並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一條教師評鑑規定,明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規定。」
(4).評鑑結果應係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且教師評鑑制度應與教師法中明定得對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相結合,並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採納為重要參考後,而做出相關適當人事處分之決定。
(5).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仍需適用大學法、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或本校之聘約等。(參酌吳主任家昌之建議)
第 二 條 本校教師評鑑分為以下二種:
一、學年度評鑑:係指專任教師至學年度終了每屆滿一年時,對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所進行之評鑑。
二、專案評鑑:係指專、兼任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發生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得予解聘或停聘之情事時,對其所進行之評鑑。
專案評鑑逕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說明:
(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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