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件-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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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件(DB34/T488-2004 )
本标准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对承担此项工作的汽车
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提出了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
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于2004 年12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宁青、席金波、李科、许张红
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
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是交通主管部门对汽
车客运站资质审批核定级别的依据之一。道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
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版本。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T200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3 定义
JT/T200确立的以及以下定义适用于DB34/XXX的本部分。
3.1
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
构 commercial motor-vehicles safe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of passenger station
由汽车客运站设置的对进入汽车客运站承担班次的的车辆出站前进行
安全检查的机构。
4 设备条件
4.1 车辆安全检查机构必须配备与安全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仪器和工具
4.1.1 轮胎气压表
4.1.2 轮胎花纹深度尺
4.1.3 各种手工工具
4.2 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站的车辆安全检查机构除配备4.1中的
仪器和工具外,还应配备与安全检查工作主要的检测设备.
4.2.1 平板检测台(含侧滑台、轴重台)
4.2.2 轴重台、制动台(轴重10t 以上,可采用一体化结构)
4.2.3 侧滑台(轴重10t 以上)
4.2.4 底盘间隙检查仪
4.2.5 探伤仪
4.2.6 气泵
4.2.7 计算机控制系统
5 设施条件
5.1 安全检查机构应具有明显标志。检查车间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
风条件。检查车间的进出口净高度应不小于4.5 米。进出口及通道地面
平整,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纵向坡度应小于1%。
5.2 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站的检查车间应与检测设备的布局相适
应。
5.2.1 若车间选用双线布置,则其中一个车间(或生产线)用于人工检
查,另一个车间(或生产线)用于仪器设备检测,且每个车间(或生产
线)的长度应不少于16 米,宽度应不少于6 米。
5.2.2 若车间选用单线布置,则应满足以下的条件
5.2.2.1 若选用4.2.1 的设备,则检查车间长度应不少于18 米,宽度
应不少于6 米。
5.2.2.2 若选用4.2.2 和4.2.3 的设备,则安全检查车间长度应不少于
30 米,宽度应不少于6 米。
5.3 车间内应有地沟,规格为:(12±3)米×0.8 米×1.4 米(长×宽
×深)。
5.4 辅助用房,包括机房控制室、值班室等,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
5.5 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的车辆安全检查机构的检查车间的长度
应不小于12 米,宽度应不少于6 米。车间内应配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的地沟或地台。
6 人员条件
6.1 安全检查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员应经省级道
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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