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pdf
请放入协会介绍-协会章程(共4条)第1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NuclearEnergyAssociation,缩写为:CNE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
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
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
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
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
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
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
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
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
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
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
设;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
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经验反馈活动;
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
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
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
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
作;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全国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
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
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
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
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