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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入级规范A篇
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目 录
A篇 总则
第1章 通则 …………………………………………………………………….1
1.1 本规范适用范围 ………………………………………………………………………1
1.2 船级附加标志 ………………………………………………………………. 1
第2章 定义 ………………………………………………………………………5
2.1 适用范围和定义 ………………………………………………………………………5
- I -
A篇 第1章
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A篇 总则
第1章 通则
1.1 本规范适用范围 1.1.1 1
适用范围
凡按照船舶入级与登记规则登记的钢船,其检验
认为相当的地域的船舶(以下简称为沿海营运):
Coasting Service(缩写为CS)
(2) 对仅在平静水域或本会认为相当的地域中营运
的船舶,这些水域通常由陆地与大海相遮蔽(以下简称为平静水域营运);
Smooth Water Service (缩写为SWS) (3) 对仅在岸上支援可以到达的特定海域内营运的
船舶,且船上设有接受岸上支援的已入级的设施,以及对锚泊作业于或位于特定海域的船舶;
Designated Service Area(缩写为DSA) (4) 对以上(1)至(3)规定以外,而本会认为按
本规范必须作为限制营运的船舶,也可加上合适的附加标志。
1.2.3 主船体结构材料
按C篇1.1.7-4或CS篇1.3.1-3的规定,对主船体结构材料采用了钢以外的材料之船舶,应在其入级符号之后加上适用的附加标志如下: (1)对铝合金船舶
Aluminium Alloy (缩写为AL)
(2)对(1)中规定以外的船舶,可加上本会认为合适的附加标志。
1.2.4 船体结构和设备
1 对拟在与船体结构构成整体的液舱中载液货,且符合本规范C篇第29章或CS篇第24章规定的船舶,在入级符号之后应加上“Tanker”标志。对拟载运可
和建造均应符合本规范。 2
尽管-1已有要求,挂日本旗的船舶应满足日本海
事协会(本规范中以下简称“本会”)其它规范的要求。 3
本会可根据船旗国政府或船舶航行所涉及国家
政府的指示制定特别要求。
1.2 船级附加标志
1.2.1 一般要求
对按本规范条款符合以下各款中规定项目的附加要求和/或免除任何要求的船舶,可根据船舶入级与登记规则第2章的规定,在入级符号之后加上适用的附加标志如下:
NS*((1))((2),(3))((4))((5))((6)) (1) 1.2.2 中规定的航区限制 (2) 1.2.3 中规定的主船体结构材料 (3) 1.2.4中规定的船体结构和设备 (4) 1.2.5中规定的冰区航行加强等 (5) 1.2.6中规定的采用船体结构分析 (6) 1.2.7中规定的采用特殊的检验方案
1.2.2 航区限制
对航区限制的入级船舶,在入级符号之后应加上适用的附加标志如下:
(1) 对离最近陆地通常在20海里以内沿海或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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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燃液货(以下-2或-3中规定者除外),且符合本规范D篇、H篇和R篇的要求,应按货物不同加上如下附加标志:
(1) 对拟载运闪点在60℃及以下的液货(油品除
外)的船舶:
Tanker,flammable liguid-flash point on and below 60℃(缩写为TFLB)
(2) 对拟载运闪点在60℃以上的液货(油品除外)
的船舶:
Tanker,flammable liguid-flash point above 60℃(缩写为TFLA)
(3) 对拟载运闪点在60℃及以下的油品的船舶:
Tanker,oil-flash point on and below 60℃(缩写为TOB)
(4) 对拟载运闪点在60℃以上的油品的船舶:
Tanker,oil-flash point above 60℃(缩写为TOA)
2 尽管有-1的规定,对符合S篇规定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应在入级符号之后加上相应于S篇2.1.2中规定的各种船型的合适的附加标志如下: (1) 对Ⅰ型船:
Chemical Ta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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