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法规制度wangx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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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法律责任(3/4)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法律责任(4/4) 三、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管理 法规内容介绍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类: 一类: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分类 托运人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 应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由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托运二、三类放射性物品 应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审批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品运输启运的备案 主要内容: 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运输方式和运输方案; 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 有效期限; 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书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自行运输本单位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和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营单位,应当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资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事故应急(1/2) 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并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事故应急(2/2) 四、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 法规内容介绍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管理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处理,是指为了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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