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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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登记、安全防护和监督、防盗管理。
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公司从事辐射作业的外来承包商。
三、定义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2、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四、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⑴负责放射源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⑵对各责任单位对放射源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放射源报废、废弃的回收及上报备案和注销工作。
⑷负责在现场设置放射源安全警示标志。
⑸负责放射源库存的安全存放。
⑹制定放射源库房的安全保卫制度并落实。
⑺负责在放射源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落实放射源的上报备案及注销工作。
3、放射源使用车间职责
⑴制定放射源使用的安全防护制度并落实。
⑵负责放射源使用现场的防盗监护。
4、放射源维护部门职责
⑴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放射性同位素设施。
⑵负责制定放射源维护的安全防护制度并落实。
⑶对配备的日常维护防护用品进行保养。
⑷建立放射源安装、拆卸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5、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⑴负责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
⑵负责放射仪表安全使用的技术指导。
6、人事部职责
负责辐射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五、管理要求
1、许可登记
⑴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⑵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环保、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的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⑶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⑷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安全防护
⑴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⑵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⑶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库房,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做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⑷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装置的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现场警戒。
⑸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⑹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撤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安排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⑺订购、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时,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⑼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⑽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停用方案必须报公司批准,将放射源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地方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备案,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⑾发生放射事故和丢失放射源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当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
3、日常监督管理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⑵放射源所在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巡检交接班,并做好记录。
⑶生产装置上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防护、防盗管理由各使用车间负责,电仪车间负责维护保养,安监室、技术部等负责监督检查。
⑷放射源所处设备闲置、移走之前,所在车间必须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⑸设备检修需要移动放射源时,必须得到公司技术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许可。
⑹设备内检修检测,必须穿专用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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