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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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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 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规定,结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规定,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的资金,包含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珠江西岸包括珠海、佛山、中山、江门、阳江、肇庆六市及顺德区(以下简称“六市一区”)。 第三条 本项资金采用产业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保费补贴、专项奖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珠江西岸“六市一区” 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应用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的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负责确定产业化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干预基金公司决策,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财政出资基金的管理费在财政出资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 政府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制定基金组建方案,包括基金用途、组建与管理机构、募集社会资金的方法等。按规定通过比选或遴选方式确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基金运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确定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具体监督基金运作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组建政策性基金的相关工作,按要求落实募集社会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事宜,负责财政出资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落实组建政策性基金的相关工作。 2.根据政府确定的基金扶持方向、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公开征集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3.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 4.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产业政策、产业方向等清单,提升基金投放的覆盖面,监督基金投向。 5.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6.省财政出资基金只对出资额负有限责任,不负连带责任。代表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7.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对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 8.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原则上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协议规定募集资金; 2.按照政府公布的扶持方向、产业目录或清单进行股权投资或匹配跟投; 3.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4.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 第九条 托管银行选择。基金应引入第三方银行独立托管机制,实现基金运作管理和基金资金管理的分离。原则上应选取出资最多的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不含基金,下同)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年度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资金明细安排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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