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接地装置地要求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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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接地装置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时,在设备金属外壳上和电缆的
钢带(或钢丝)上会产生危险电压,人若接触上,就会发生触
电事故。保护接地就是为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2条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
缆的钢带(或纲丝)、铅皮和橡套(塑料)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
蔽护套等均必须接地。
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
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第3条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和总接
地网连接。
第4条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
矿井有几个水平时,每个水平的总接地网都要与主、副水仓中
的主接地极连接。
第5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输
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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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第6条局部接地极最好设于巷道水沟内,无水沟时应埋设
在潮湿的地方。
第7条矿井内所有需要接地设备,均通过接地用的连接导
线直接与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或铠装电缆的钢带(纲
丝)、铅皮套或橡套(塑料)电缆的接地芯线(或接地护套)相
连接。而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与连接在一起的所有电
缆的接地部分,又均通过各接地导线同各局部接地极相连接,
最后都直接汇接到主接地极上,从需构成一个全矿井内完整的
不间断的总接地网。
第8条矿井内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包括钻孔供电),
可以单独在井下或井上设置分区的主接地极,但其总接地网接
地电阻应满足第15条的要求。
第9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
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但专供井下
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第10条每台设备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
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相连;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
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第11条接地母线及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
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
厚度不小于4mm、断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扁钢。采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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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点及其它机电硐室的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
25mm2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
于4mm、断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扁钢。
第12条连接导线、接地导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mm2
的裸铜线、断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断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
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断面不小于
6mm2的裸铜线。
第13条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
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14条未镀锌的铠装电缆的钢带(或纲丝)要定期进行
防腐处理,1~2年应涂刷一次。
第15条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所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
地电阻,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
电缆芯线(或其它相当接地导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Ω。
第16条本细则仅适用于煤矿井下的保护接地系统。
第二章井下接地装置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