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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教授助手制实施办法201403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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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博士研究生教授助手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培养质量,加强法大〔20〕号实际,制定本。 博士研究生教授助手制,是学校为独立承担一门次以上(含本数)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任务的教授,配备博士生助手的制度。 凡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独立承担一门次(含本数)以上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均可申请教授助手。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教授助手岗位按每学期研究生课程门次数设置。一门次课程配备一名。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第五条 的职责是答疑、沟通交流、组织开展读书实验实践教学批改试卷中的第条接受指导,随堂听课,的工作安排读书报告、案例分析、日常测验、论文等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批改期中、期末考试试卷中的客观题,但不得批改主观题。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低于小时/周应安排集中答疑,时间不少于2学时集中答疑时间应当在周公布不承担课堂教学的讲授工作通过电子信箱、BBS等多种渠道在学习中疑问并及时解答,对于较为集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通报,由在课堂教学中解决。就内容、学习方法、效果等方面与进行沟通交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安排,组织课外阅读读书辅导。第三章 教授助手的聘任第条 申请配备教授助手的,应当按规定在开课前一学期向课程所在提出申请。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汇总申请并公布本下学期教授助手岗位设置计划。第条应聘教授助手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向设岗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助手岗位申请表》。名研究生只能一个教授助手岗位。第十条设岗应当根据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原则于第十八周确定教授助手岗位并报研究生。第十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教授助手岗位设置计划的落实。第条 设岗和应当对教授助手进行统一培训,加强业务指导,通过一定考察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教授助手的聘期以学期为单位,岗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第四章 教授助手的考核第十条 设岗是教授助手工作的考核主体,负责对教授助手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条 设岗对教授助手进行期末考核,结合教授助手的工作态度、工作实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条 教授助手期末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能够履行教授助手岗位职责,评定为合格者,2学分,并可以续聘。未能履行教授助手岗位职责,不合格,扣发第条 教授助手不能继续担任教授助手工作的,应提前二周向设岗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报。教授助手申请辞职的,设岗可以重新选聘教授助手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解聘教授助手,应当报。第五章 教授助手的岗位补贴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授助手岗位专项经费,由负责审核。第条教授助手的岗位补贴在课程结束后发放。课堂人数人以下(含),执行教授助手的基础岗位补贴课堂人数人人,岗位补贴标准为课堂人数人以上,岗位补贴标准为。第六章 附 则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条 本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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