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供应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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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9建设用地供应讲稿建设用地供应是国土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使用情况,而且也涉及到城市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土地管理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双保”这个概念,即,严格耕地保护和确保经济建设土地使用的供应。从2005年开始,国家提出将土地供应作为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就是严把供地闸门,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以有限的土地资源支撑快速发展的经济,充分显化土地资产,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率。因此,明确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供应,不仅是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所必须的。下面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建设用地供应的一些个人浅显见解,来共同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一、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10.《协议出让国用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二、建设用地供应的有关概念(一)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同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均属于土地权利制度范畴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租赁、相邻]等)。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四)圈内、圈外用地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准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圈外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经营性用地 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用地。(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八)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土地用途确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具体出让时也可以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低于上述的年限。(九)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三、我市建设用地供应的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8】4号)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部门具体落实,因此在我市国用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在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供应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各开发区和各基地;在周至、户县、高陵、蓝田行政辖区范围内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供应土地使用权。需要说明的是,在2008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8】4号文件下发之前,我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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