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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人工智能刑罚的正当性——以东西方认识论互补视角为切入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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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前沿

涉罪人工智能刑罚的正当性

以东西方认识论互补视角为切入点

文/王学光诸珺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尽管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学者从“犯罪人角度讨论了刑罚正当性,但是他们的论述忽

视罪与罚的实质而在人工智能刑罚领域无法适用。本文对古希腊哲学中的共相观进行总结,以破

解当今人工智能刑法学者落入的“主观思维陷阱”。本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结合先秦时期、秦

汉时期、唐宋时期和明清时期的儒家学说进行探讨,发现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可用“实在论”进行

概括。基于向量技术生成的人工智能尽管拥有自我意识,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由感性认识到

理性认识的升华,刑罚无法使其感到自内而外的痛苦,所以对人工智能施加的刑罚缺乏正当性。人

类和人工智能的地位落入黑格尔所提出的主人意识与奴隶意识的辩证关系中,因此应以宋明理学

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对涉罪人工智能进行行政立法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罚观儒家学说共相概念认识论安塞姆学说

2024年第2期【作者简介】王学光,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数据、

计算机犯罪、司法鉴定等;诸珺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第39卷

刑法学理论、司法鉴定等。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总第183期[文章编号]1008-7672(2024)02-0106-14微信公众号

对于涉罪人工智能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学界提出了肯定论和否定论的两种

学说。肯定论者认为,在可能到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科技的持续发展,强智能机器人必然会获得自

主的意志,并有较大的可能会实施危害社会的相关不法行为,因此可引人修改数据、修改程序、永久

销毁三种刑罚对强智能机器人进行制裁。否定论者认为,肯定论者落入了名为“反智化”的陷阱,因为

肯定论者通过“制造假问题”和“学术泡沫”企图将学术界引入盲目“崇拜人工智能”的陷阱之中。否定

论者认为,肯定论者所信仰的仅仅是自已脑中的猜想,强智能机器人获得自我意识和意志缺乏实质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的科学依据,肯定论者违反了唯物主义的立场。但是肯定论者认为,否定论者的观点实质就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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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批判而批判的‘伪批判””,因为否定论者将弱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结论“套到”强智能机器人身

上,从而忽视了强智能机器人获得自我意识的潜在可能。

且不论肯定论者和否定论者的观点熟对熟错,我们都不得不承认近年来法学学者的讨论重点从

涉罪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转到智能机器人是否有获得自我意识的可能。这是因为中国学者采用的刑

事责任学说观点继承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不断纷争而得出的相关结论,而这些相关结论

是以犯罪人的理性为讨论对象而得出的。如以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Andreas

Feuerbach)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学者提出的心理强制说认为,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是一种理性动物,

因此只要设定相关犯罪的不利后果,就能反制人类的犯罪动机。以拥有自由意志的犯罪人的刑事责

任为理论基础,探讨涉罪人工智能的相关刑事责任,最后必将不可避免地落人“人工智能是否有获取

自由意识可能”的纷争之中。“规范责任论”也认为,只有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且不是出于不能抗

拒或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犯罪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探讨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实则暗

含了分辨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自由意识这一潜在的命题。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相关主体在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司法机关通过对相关

犯罪主体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以及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形式,来修补被相关犯罪主体所损害的法

秩序,讨论刑事责任的最终结论就是让相关犯罪主体接受不同程度的刑事制裁。在人工智能刑法领

域内,首先应当探讨的问题就是对涉罪人工智能的相关刑事制裁是不是“正当的”。如果从刑事法理

的角度,认为对涉罪人工智能的制裁本身就是不合法理的,那么其本身就否定了刑罚的正当性,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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