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生校系分则及名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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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校系分則及名額◆
一、「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相關權利與義務,應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辦理,相
關規定可洽詢衛生福利部。
二、師資培育公費生之權利與義務,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法規全文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tw/)查閱。
師資培育公費生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應分發至原提報縣市之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三、105學年度公費生採考試分發入學招生者共 39名,分列如下表:
校名 系名 公費名額 系組代碼 提報縣市
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系 12 0031 --
國立成功大學 醫學系 5 0247 --
高雄醫學大學 醫學系 2 0372 --
國立陽明大學 醫學系 5 1453 --
長庚大學 醫學系 2 1546 --
慈濟大學 醫學系 2 3224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文學系 1 0111 新竹市
英語學系 1 0113 桃園市
美術學系國畫組 1 0126 桃園市
美術學系西畫組 1 0130 桃園市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1 1623 桃園市
語文與創作學系語文師資組 1 1631 新竹市
音樂學系 1 1641 臺南市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數學組 1 1646 新竹市
臺北市立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 1 1760 臺北市
國立嘉義大學
教育學系 1 3120 雲林縣
外國語言學系英語教學組 1 3131 臺南市
四、前列各公費系組校系分則內容如下:
學校
名稱
學系
名稱
學科能力測驗及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同分參酌
順序
選系說明
國立
臺灣
大學
醫學系
(公費)
國文(前標)
英文 ×1.00
數學甲 ×1.00
物理 ×1.00
化學 ×1.00
生物 ×1.00
1 生物
1.修業年限 6年。2.辨色力異常或語言、聽力、
行動及精神嚴重障礙等,會影響學習及照顧病患
者,宜慎重考慮。3.「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
度計畫」內容摘要:預定培育內科、外科、婦產
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醫學系公費學生肄業期
間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為 6年,醫學系公費學生完
成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服務 6年。醫學系公費
學生服務期滿,應檢具其服務證明文件,送核准
後始得離職,並發還其醫師證書;如不履約,除
醫師證書由衛福部保管外,並應償還其在學所享
受公費總金額之十倍罰款。有關公費生權利義務
相關規定,請洽衛福部醫事司。
2 化學
--- 3 英文
2
學校
名稱
學系
名稱
學科能力測驗及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同分參酌
順序
選系說明
國立
成功
大學
醫學系
(公費)
國文(前標)
英文 ×1.00
數學甲 ×1.00
物理 ×1.00
化學 ×1.00
生物 ×1.00
1 英文
1.屬衛生福利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
畫」之名額。預定培育內科、外科、婦產科、兒
科及急診醫學科,醫學系公費學生肄業期間受領
公費待遇年數為 6年,醫學系公費學生完成專科
醫師訓練後,分發服務 6年。醫學系公費學生服
務期滿,應檢具其服務證明文件,送核准後始得
離職,並發還其醫師證書;如不履約,除醫師證
書由衛生福利部保管外,並應償還其在學所享受
公費總金額之十倍罰款。有關公費生權利義務相
關規定,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2.修業年限
6年。3.視覺、辨色力、聽覺、語言、行動及精
神有嚴重障礙者,將於學習時產生困難,並對醫
療工作有安全之虞,宜慎重考慮。
2 化學
--- 3 生物
高雄
醫學
大學
醫學系
(公費)
---
英文 ×1.00
數學甲 ×1.00
物理 ×1.00
化學 ×1.00
生物 ×1.00
1 生物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聽覺障礙、肢體障礙、
精神障礙、語言障礙者,宜愼重考慮。
1.修業 6年。 2.衛福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
制度計畫」乃預定培育內科、外科、婦產科、兒
科及急診醫學科,公費學生在校期間不得改為自
費生;肄業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為 6年,完成
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服務 6年。 3.醫學系公費
學生服務期滿,應檢具其服務證明文件,送核准
後始得離職,並發還其醫師證書;如不履約,除
醫師證書由衛福部保管外,並應償還其在學所享
受公費總金額之十倍罰款。 4.有關本計畫公費生
權利義務相關規定,請洽衛福部醫事司。
2 化學
--- 3 英文
國立
陽明
大學
醫學系
(公費)
國文(前標)
英文 ×1.00
數學甲 ×1.00
物理 ×1.00
化學 ×1.00
生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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