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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京铁客〔2012〕2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站段办理旅客车票实名制工作,依据《北京铁路局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内直属站(南仓站、丰台西、石家庄南站除外)、车务段、客运段,不对外公布。
第三条 《北京铁路局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涉及的内容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管内直属站(南仓站、丰台西、石家庄南站除外)、车务段、客运段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
第二章 范围和有效证件种类
第五条 旅客持公布的24种有效身份证件及1.5m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证以外的证件,如机动车驾驶证、医疗保险卡和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购票乘车时,需要先到车站公安制证口制证,持铁路公安部门填发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购票乘车。(京客电[2012]288号文修改)
第六条 办理铁路职工签证时,以下证件视为有效身份证件:
(1)铁路全年定期乘车证和铁路通勤乘车证。
(2)使用不带照片的铁路乘车证、各种特种乘车证和铁路专用定期票的,必须与工作证同时使用方视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 售票与退票
第七条 始发签证车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新票票面不打印“始发改签”字样。
第八条 通票和中转签证车票可以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九条 通过12306网站购买儿童票,取票时票面打印同行成人有效身份信息,可以办理挂失补办手续;通过售票窗口发售,且未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非实名制儿童票,不能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条 办理实名制车票退票时:
(1)乘车人本人办理:凭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到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后,办理退票手续。
(2)代乘车人办理: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车票和与票面身份信息一致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办理退票手续。
(3)遇票面证件号码有隐藏时,售票员按照旅客提供的证件,正确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类型号码,售票系统自动比对一致后退票;不一致,系统不予退票。
第十一条 车站为旅客办理实名制车票挂失,输入旅客提供的发车日期、车次、购票(换票)车站或购票城市和旅客购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客票系统查询到该车票信息后,为旅客办理车票挂失补办。为便于客票系统快速查找旅客车票信息,购票地名称只要是能指明旅客购票地或换票地所在铁路局的任何一个城市或客运办理站名称即可。
第十二条 旅客如不能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按规定到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后,办理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旅客办理实名车票挂失补办后,又找到原票,且旅客需要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时,车站须先办理挂失补车票退票,原票恢复效力,再对原票办理退票或改签。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前办理“挂失补”车票退票手续时,按照《客规》第48条关于退票的规定处理,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在乘车后办理时,到站或下车站应收回客运记录和“挂失补”车票,随退票报告报上级收入部门,“挂失补”车票退票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不收退票费。
第十五条 异地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旅客购买新车票时,按规定核收异地售票手续费。旅客持“挂失补”车票到站退票时,除核收补票的手续费外,异地售票手续费按规定不退。
第四章 站车组织
第十六条 车站要加强实名制车票验票、验证工作。票、证、人不一致,不能进站乘车。站段售票部门与客运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有办理挂失补车票的列车要认真查验,发现“挂失补”车票原票时要收回。
第十七条 列车通过站车交互系统终端,获取实名挂失车票信息。
第十八条 列车遇有实名挂失补办情况,要加强车票查验工作。
(1)列车上发现旅客丢失的车票被他人持有时,对持原票旅客,按无票处理,收回原票。
(2)列车上发现办理车票挂失旅客本人持有原票,要求其出示挂失补车票,不能出示的按无票处理。
第十九条 旅客挂失补办后持“挂失补”车票乘车,如中途下车时,列车长应在下车前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下车站核实客运记录、“挂失补”车票、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旅客本人一致后,按“挂失补”车票票面乘车区间及票价办理退票,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旅客挂失补办后持“挂失补”车票乘车越站时,列车应按规定办理越站手续,并在旅客下车前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注明“旅客***,身份证号****,持车票****(“挂失补”车票票号)自**-**区间席位使用正常,可办理退票;自**-**区间越站乘车,车票号***。”等字样。下车站核实客运记录、“挂失补”车票和列车补越站车票、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旅客本人一致后,按“挂失补”车票票面乘车区间及票价办理退票,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以上退票手续办理站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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