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章——_主管与管辖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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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通常是被告。 原告特定条件下也能提出: ①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通过 “撤诉” 来处理更简单直接) ②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③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而原告对该移送裁定 有异议的,原告也应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答:无权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外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一,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 [例]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因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对普通地域管辖的理解 普通管辖是整个地域管辖的基础,在理解时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一)由于普通管辖是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必须正确确定当事人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当事人是公民的,公民的住所地为当事人所在地。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为当事人所在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普通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归哪个法院管辖,原告就到哪个法院起诉。其好处是:1、便于被告应诉、减少缺席判决;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3、便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4、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规定。 四、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一般不排除“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地原则 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9种: (一)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定) 《民事诉讼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 (二)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侵权案件管辖为: 1.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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