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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建设工程工期与索赔风险防范
第一节 建设工程工期风险防范
一、风险防范口诀与要领:
口诀:
业主延误工期延,款配变专常抗辩;
经济补偿因事定,免除责任把证签。
要领:
由于发包人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延长,但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承包人延误工期的主张常见抗辩理由有:第一,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二,发包人未尽到必要的协助配合义务;第三.发包人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第四,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延期。
面对发包人工期延误的索赔,经济补偿的确定要因情况而定;承包人要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最有力的证据为工期签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278.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8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8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37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8.当事人依照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651,0) 合同法第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651,114)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651,0) 合同法第 HYPERLINK javascript:SLC(21651,114)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释》
1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5.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衲,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三、常见法律问题的风险防范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d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答:《解释》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l)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若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工程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若因为工程整改而逾期交付工程,属于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程之日为竣之日期。发包人擅自使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仅要承担质量责任风险,还可能受到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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