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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064-2017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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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064—2017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SpecificationsforEnterpriseQualityCreditInformationCollection

2017-12-13发布2018-01-1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37/T306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青、孙良泉、孙莹、马龙、杜娟、刘志强、刘欣欣、魏洁、陈珮珮、刘世新、王海瑛、丁然、张彤晓、马茜、仝锡良、李宁、孙辰、张彦霞。

1

DB37/T3064—2017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原则、采集要求、采集范围、采集来源、采集方式,以及录入和存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GB/TGB/T

4754

19000

221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量

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注1:术语“质量”可使用形容词来修饰,如:差、好或优秀。注2:“固有”(其对应的是赋予)是指存在于客体中。

[GB/T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6.2]

3.2

企业质量信用

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综合体现。

3.3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反映和描述企业质量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政府监管评价信息、企业自我声明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

4基本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2

DB37/T3064—2017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应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应采集、披露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4.2一致性原则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采集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与信息提供主体的信息一致,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应有选择性的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

4.3独立性原则

采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应独立进行,不应受到不相关因素的影响。

4.4保密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5采集要求

5.1应记录采集对象、采集时间、采集人员、采集方式等信息。

5.2应建立完善的采集管理制度,制定人员管理、采集操作程序规范。

5.3应尽量全面、完整地采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6采集范围

6.1企业基本信息

6.1.1企业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通常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6.1.2企业基本信息数据项规范见附录A。

6.2政府监管评价信息

6.2.1政府监管评价信息应包含政府监管基础信息、政府评价信息和不良信息。

6.2.2政府监管基础信息

6.2.2.1政府监管基础信息指质量相关监督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企业质量基础状况的信息,应包括:

——行政许可信息;——认证认可信息;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信息;——监督检查合格信息;

——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合格信息;——特种设备监督抽查合格信息;

——与质量相关的其他政府监管基础信息。

6.2.2.2政府监管基础信息数据项规范见附录B的表B.1。

6.2.3政府评价信息

3

DB37/T3064—2017

6.2.3.1政府评价信息指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定的反映企业质量水平或质量信用水平的荣誉、奖励和创新发展能力等信息,应包括:

——政府质量奖信息;——名牌产品信息;

——服务名牌信息;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信息;——参与标准制/修订信息;

——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

——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信息;——标准创新贡献奖信息;

——企业标准“领跑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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