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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在侦查中的作用
检察官机构的司法警察是建立在人民检察官组织框架内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检察官办公室明确表示了其职位和法定代表,并明确了其职业性质和法定代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方能有效地依法正确履职。为此, 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认真落实高检院警务部关于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有关规定, 切实抓住编队管理这个关键, 打牢政治建警、制度建警和装备建警的基础, 着力实现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职的工作目标, 取得了一些成效, 得到上级的肯定, 其编队管理工作走在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前头。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 笔者认为落实编队管理要求须立足“三优先”给力、注重“三发挥”用力、推动“三制度”发力。
一、 突出队伍管理,做到法警化
一是认识上“优先”注重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质量, 确保符合建队标准。实现编队管理, 落实相关要求, 就是按照高检院8%—12%编配比例配备公务员法警, 并实行集中管理, 统一使用, 依法履行与司法警察职责相关的九项任务。为此, 湖里区院近年来加大从公务员中招录司法警察的比例, 先后共招录了6名公务员司法警察落实法警大队, 并按照要求率先落实上级硬性规定, 较好地落实编队管理, 在履职实践中, 探索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提供了保障。
二是设置上“优先”考虑司法警察编队管理架构, 确保符合履职标准。为落实上级院编队管理“人员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院实行编队的专职司法警察要达到4人以上 (含4人) ”的规定要求, 湖里区院对司法警察警力配置及使用作了相关安排, 规定了一般情况下, 本院自侦、公诉、侦监等部门各有日常正式派警;执行重要看管、押解任务时, 则集中警力, 安排2名以上正式法警履行职责, 遇重大窝、串案须多警力作战时, 则事先向上级申请调警。为加强法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经湖里区院党组申请, 地方两级编委办于2009年6月批准湖里区院法警大队增设政委一名, 定职为正科级, 今年4月任命一名政委, 已归队履行职责。目前, 湖里区检察院5名公务员正式法警全部归队履行法警职责。
三是配备上“优先”加大司法警察编队装备投入力度, 确保符合装备标准。在现有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 院里为法警大队安排了独立办公室, 配备了相关齐全的办公设备, 达到了人手一台台式电脑、人手一部专用电话及手铐、警绳、警棍、头盔、防砍手套、强光手电等办案装备标准。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 赋予法警大队优先用车权, 指定一部7座商务车为法警押解、追逃专用车。同时, 在建设中的侦查技术综合大楼一楼, 专门设计建设符合高检院要求的新办案工作区。
二、 抓安全办案,加强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
一是注重发挥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主体作用。湖里区院改变以往用警不够规范的做法, 明确规定法警不再担任或兼任其它工作。为更好规范执法, 全面履行法警职责, 确保办案安全, 加强看管、押解工作, 法警大队专门印制了《嫌疑人十条安全小常识》宣传单, 以供实施看管、押解时向嫌疑人、当事人告知, 明确嫌疑人、当事人不能做的相关事项, 提高了嫌疑人、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司法警察配合的信任度及主动性。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 按照安全责任要求, 认真检查办案工作区安全情况, 并在不涉及具体案情的基础上,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及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切实做好嫌疑人、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二是注重发挥检警配合、密切合作的协同作用。湖里区院法警大队在参与办案中, 执行省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 》, 检察官与法警在办案中融为一体, 司法警察注重摆正配属位置, 加强合作, 主动增强服从服务意识, 体现保障效应, 以良好的心态, 自觉融入安全办案之中, 形成了互相尊重, 互相关心, 互相爱护, 互相体谅的浓厚氛围。
三是注重发挥司法警察武装属性的特殊作用。《人民警察法》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赋予了司法警察特殊职责。因此在办案中司法警察既不能越权、越位, 也不能滥用职权。有些工作检察官能做, 司法警察也能做, 但有的工作司法警察能做, 而检察官则不能。比如依法对重要嫌疑人、当事人安全检查, 暂扣违禁、危险物品等, 相关法律条例明确必须由警察实施, 他人不可替代。对女嫌疑人、当事人安全检查必须由女法警担任等等。法警始终处在办案第一线, 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存在一定危险性。因此要正确发挥法警武装属性的特殊作用, 必须严格执行办案指挥员的命令, 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权利, 以增强司法警察的权威性。
三、 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警务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司法警察编队管理日常规则。湖里区院借鉴其他兄弟警队的经验做法, 根据实际工作及管理需要, 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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