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五险一金知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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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知识
2015年4月
目录
一、社会保险简介
二、社会保险征收标准
三、年度工资申报
四、养老保险
五、失业保险
六、医疗保险
七、工伤保险
八、生育保险
九、住房公积金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征集专门资金,成立专门基金,用于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受伤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它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险种。
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属参保范围。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
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费率
1、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以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工资总额计算)为本年月缴费基数。
本年度新参保(续保)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作为本年月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指职工本人实际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工资性收入之和。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
2、费率:
险种
缴费比例
备注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0%
8%
失业保险
1.5%
1%
农村户口个人不缴费
医保
基本
8%
2%
大额
1.5%
4元
工伤保险
0.5%-4.8%
生育保险
0.7%
例:按目前最低缴费基数2551计算 ,五险单位缴纳费用为821.44元,个人缴纳费用为284.61元,合计为1106.05元.
三、年度工资申报
1、各参保企业每年在3月底前都要进行年度工资申报,即以职工上年度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除报“年度工资申报”表外,在履行张榜公布、工会签章或职工代表签名手续后,同时提供《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
2、在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社保系统将对各单位申报的工资进行60%---300%的上下限处理,不足下限的将提高到下限,超过上限的按社平上限处理,在范围内的按实际申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同时对前几个月的基数要按新基数进行补差处理,补差产生的应缴费反映在下个月的月征收计划中。
3、在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及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社保系统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高于300%的原则,为其核定当年的月缴费基数。
四、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四、养老保险
(二)参保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相关退休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
(1)正退:
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四、养老保险
(2)特退:
(a)符合相关退休条件,经本人申请,可以离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完全根据本人自愿。
(b) 缴费年限同上;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c)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
(3)病退: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要求同上。申请鉴定的职工必须在医疗期满或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方可参加鉴定。
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统称。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1993年3月)的实际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领域,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中间可间断),不管是实际缴费年限还是视同缴费年限,都计算到月。
四、养老保险
(三) 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个人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之月,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退休或养老金领取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本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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