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研究.doc

发布:2018-10-12约1万字共21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研究   摘 要: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土地制度,即国家拥有城市土地所有权,而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在法律制度的限制下,国有土地可在市场自由流通,农村集体土地若想自由入市流转则需通过政府征地的方式来进行。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被限制进入市场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并未真正、全面地建立。本文以分别是安徽芜湖、浙江湖州、广东南海、广东深圳等四地的实践为基础,全面剖析了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参考已有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套制度构想,主要涉及土地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和法律政策保障制度。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做法;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6)05-0023-08   一、引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意义巨大。它可以弱化政府征地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增加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产性收益,加快农村发展,缩短城乡差距,助力城乡一体化。   2004年,国务院在《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土地改革的趋势越发明显。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随着深化农村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农村现有土地制度,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构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已经有了政策支持,就在2015年初,国家已经颁布政策允许全国33个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此次流转试点地区高达33个,试点地区的成功与否,关系着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   按照所有权性质不同,我国土地按可以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集体土地的流转则限制巨大。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若想进入市场就只有通过政府征地的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由此也催生出大量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象。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出台之前,集体土地若想自由入市流转一般都需转变身份,用国家征收的方式来实现其流转价值。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地只能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且征地总费用不能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显然,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经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土地增值收益急速上涨,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却始终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水平,由此引发的征地矛盾也愈演愈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呼声越来越高,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已势不可挡。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实践   (一) 安徽芜湖   1.流转背景   芜湖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地处长江下游。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居于安徽省前列。1999年11月,芜湖市被国土部列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城市之一,这次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流转,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理顺土地市场规则,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芜湖市能够被选为试点城市,主要原因在于芜湖市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现象较严重,土地管理不到位,隐形土地交易屡禁不止,仅在1997年至1999年三年间,芜湖市被查出的非法流转集体土地案件就达到1200多宗,涉及的农村集体损失就超过了1700多万元[1]。在芜湖试点中,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土地类型状况和产品特色,5个乡镇被确定为试点乡镇,基于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原则,围绕乡镇政府实施镇域规划、建设工业小区进行,在5个乡镇基本做到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有偿、有期限的流动。   2.主要做法   纵览芜湖市的流转办法和实施细则,其主要做法有:   第一,明晰农村土地流转的对象和流转的方式。《办法》规定:流转土地只能是试点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住宅建设和其他建筑设施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   第二,明确收益分配制度。土地流转收益如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