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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协议书补充协议(甲方改

《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协议书》补充协议

甲方: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企业

乙方:广元市众恒营销策划有限企业

丙方:剑阁县剑门关驿栈处理工作组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4月30日签署《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各方愿自觉遵照实施。

一、丙方作为剑阁县县委、县政府设置处理监督机构,监督该项目销售、还债等全部经营活动。对甲、乙双方经营该项目全部活动推行以下工作职责:

1、处理甲方项目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处理营销过程中非法干扰与矛盾。

2、监督甲、乙方正当招商、宣传、销售,协调处理乙方销售过程中相关矛盾,监管甲、乙双方将全部回收款项进入指定账户,按锁定债务支付款项。

3、监督甲、乙方根据双方签署协议及补充和本补充协议推行职责与义务。

二、代理期限:4月30日—9月30日。

三、目标任务考评:

1、8月30日前为宣传、招商推广期。2、10月30日开盘未完成3000万元,甲方扣除广告费及佣金以每3个月完成800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

3、广告费实施报销制,即乙方先垫付甲方按季度结算,其报销金额不超出已实现销售总金额1.5%。乙方经营产生广告费、代理佣金、溢价分成须出具发票,经甲方核实,报丙方同意支付。

4、甲方每季度结算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扣留总金额20%作为确保金,如未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确保金不予支付给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确保金,考评期结束10日内甲方同意丙方同意一次支付给乙方。

四、其她约定:

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销售受阻占用时间,经甲、乙、丙三方确定受阻时间,扣除不计入考评时间,对应期间顺延。

2、为确保债务能足额清偿,甲、乙双方原初步确定销售底价,商业每超出500元/㎡、结算底价在原底价基础上加上500元/㎡结算溢价分成。住宅每超出200元/㎡、结算底价就加上200元/㎡结算溢价分成。

3、项目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90%,招商入住率达商业销售面积70%,甲、乙、丙三方终止协议全部义务。

4、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有私下压价收取回扣或变相欺诈手段获取用户佣金或以内幕交易等方法获取利益,一经发觉取消全部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并按企业内部人员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甲、丙方抵债抵偿房源交给债主后,由乙方与债主协商代理费用,甲、丙方给予协调,抵债所抵偿房产不计甲、乙方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其代理佣金由乙方与债主重新达成协议实施。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与甲、乙双方4月30日签署相关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经三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实施。

甲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监管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篇二:项目代理销售协议

房地产销售代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国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房地产项目。本着平等、诚信、双赢合作标准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旗下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程营销代理服务;

第二条:委托方法

1、乙方以甲方各地产项目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工作,代理销售范围包含该项目全部可供销售住宅、商铺等各类物业。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各项目销售目标底价,乙方按商品房实际销售总金额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款,将以与用户填写好《商品房买卖协议》或相关销售协议并甲方审核盖章后完成作为最终止算标志。

3、乙方依据项目需要,成立由销售策划、销售员等专业人员组成项目运行小组对各项目实施销售策划、销售培训管理及销售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协议委托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12个月止;

(1)、协议期内,甲方以签定《商品房买卖协议》或相关销售协议中销售金额为计算基准,结清乙方所得佣金和溢价分成款。

(2)、协议期满后,如有物业销售还未结束需要续签协议,甲、乙双同意本协议使用期顺延至销售结束。如需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后续签甲、乙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双方磋商修改后,协议续签。

第四条:销售代理佣金、溢价款计算及支付取费、奖励标准及支付方法

1、销售代理费

(1)、甲方按签署各项目《商品房买卖协议》或相关销售协议中交易总金额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款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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