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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pdf

发布:2025-02-27约1.88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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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要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就必须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进行科学、明

确的界定和规范。在确保实现财务总监工作目标的前提下,既不可盲目扩大财务

总监的职权,同时必须注意防止财务总监有责无权。企业集团在独立设立财务总

监的条件下(即与总会计师分设),其主要权责应当包括:

1、审核集团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与集团公司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

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

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与集团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

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定集团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

组方案,参与拟订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依法检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

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

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组织集团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

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8、依法审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

调动、奖惩事项。

以上八项权责,从集团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进行了规范,

对集团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人员方面的控制也得到明确。但为

确保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履行好这八项权责,同时必须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

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1)对报出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

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2)对集团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相应责任;(4)对集团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没有分设的情况下,财务总监除履行上述八项权责,承担上述四项经

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履行相应权责和承担相应责任。

五、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运作中的若干问题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自1995年在深圳运行至今已五年有余,其后,其他一些省市也有试行的。应

该说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企业集团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项制

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职务没到位。前面谈到,公司财务总监应是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

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总监常常与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等职务混为一谈。职务

没到位的后果,不仅混淆了财务总监的性质,降低了财务总监的地位,而且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

健全、规范及实施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2、权责没到位。由于财务总监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自然不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的权责相

同。即使是一些由产权代表或董事会确定的财务总监,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

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滥用职权和决策失误行为;有的

集团公司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单枪匹马事后查帐,与真正意义上财务总监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相去甚远。

3、素质没到位。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

想素质。按照深圳市的作法,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作出要求外,还

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对素质要求偏低,影响

了财务总监队伍作用的发挥。

4、制度没到位。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

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个地方在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

上并不一致,这也是导致上述三个“没到位”的很重要原因。笔者认为,由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起草,

由国务院发布一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暂行条例》是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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