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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范本.pdf

发布:2019-12-28约2.39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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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双方于 98 年 8 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甲方将 位于我市某小区建筑面积 86 平方左右的楼房一套以 5 万元 的价款卖给乙方,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乙方付给甲方 购房款 4.5 万元,甲方也将楼房交付乙方。但因该房当时属 甲方福利房,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待甲方享有 全部产权并过户乙方后,支付剩余购房款 5 千元。如甲方三 年内不能享有全部产权,合同解除,甲方退款,乙方退房, 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000 年 4 月, 甲方享有了该房的全部 产权,办理了房产证,甲方随即将房产证交与乙方,乙方支 付了下欠房款 5 千元, 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00 年下 半年,乙方外出做生意,至 2008 年年初回家,要求甲方办 理房屋过户登记,但甲方拒绝办理,双方遂产生纠纷。 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 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辩称乙方诉讼已超两年的诉讼时 效,楼房出售时属福利房,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双方楼 房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一,双方合同的效力,能不能判令甲方办理过户登 记? 答案:合同有效,不能判令判令甲方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4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依照 合同法 第 四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 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 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 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解释:物权、债权的效力高低问题。具体解决办法:承 担违约损失(举例解释)。 问题二,是否超诉讼时效? 答案:不超。依据山东省高院 2009 年民事审判会议纪 要,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物权变 动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出 卖人已经将商品房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亦实现了对商 品房的占有,此时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 商品房产权的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依据《物权 法》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 全是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精神,实践中要谨慎正确地认定 房地产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现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一是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 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二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颁 布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 率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 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效力性 规范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 致的、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 合同无效,但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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