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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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nghuaLawJournal
清华法学
Vol6,No3(2012)
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
———以新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为中心
谢佑平 吴 羽
摘 要 我国新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67条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较现行法有较大进
步,但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下及辩护效果不佳仍是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公设辩护人具有公职性、
专职性、全职性及专业性等特征,其基本属性为辩护律师;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实现贫困者律师辩
护权,同时,也是国家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因此,建构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新 《刑事诉讼法》 刑事法律援助 公设辩护人制度
公民享有律师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律师辩护权意味着该权利能够平等地为所有公民所
拥有,否则公民将因贫富差距而导致司法差别待遇;律师辩护权还意味着辩护行为应当是有效
的,否则公民享有的仅是形式上的辩护权,这与公民没有获得律师辩护并无本质区别,这种形
式上的辩护至多起到维护刑事诉讼程序形式合法性的作用。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
267条的规定是公民获得律师帮助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体现,如何使得上述法律权利转变成实
有权利,笔者以为,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引入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值得思考的一条路径。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景与挑战:
新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之评析
在我国,公民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根据我国 《宪法》第 125条规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2011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AFX013)的阶段性
研究成果。本文主要观点、基本材料、写作纲要由谢佑平提供,吴羽进行了初稿写作,最终定稿由谢佑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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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吴羽: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
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11条也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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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新 《刑事诉讼法》 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就刑事法
律援助而言,与现行刑讼法相比,新 《刑事诉讼法》有较大幅度的修正,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第34条、第267条的规定,有关机关 “应当”在以下四类案件中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①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②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
③
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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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就此而言,与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34条 相比,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适用法律援助的程序阶段得到延伸。新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援助由审判阶段延伸至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
权益保障意义深远;其二,适用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得到扩充。新 《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等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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