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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处罚条例69394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基本原则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处罚
1.质量责任
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与处罚
1.质量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处罚措施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勘察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处罚
1.质量责任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处罚措施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处罚
1.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处罚措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