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附则II演示讲义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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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货物记录簿 (5)除强制性预清洗外的液货舱清洗(其他预清洗作业、最后清洗、通风等) ; (6)洗舱水排放入海; (7)液货舱的压载; (8)液货舱压载水排放 ; (9)意外的或其他例外排放 ; (10)授权检查员的管理; (11)附加作业程序及说明。 九、货物记录簿 3货物记录簿记录要求: (1)在完成了本附则附录2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应立即将该操作记载入《货物记录薄》。 (2)意外排放,或发生本附则第3条所述的排放时,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并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3)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或如适用时,由船舶卸货所在国主管当局授权的检查员签字并载明日期。每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 (4)、《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船上易取来检查的地方,(无配员拖船除外),《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十、港口国控制措施 MARPOL附则II/第16条 监督措施 要求:A787(19)决议和A882(21)决议修订的《港口国监督程序》; 按照手册要求进行,或同意预洗的免除,检查员应在《货物记录簿》记载; 浓度无法确定时的手段—— 如何签署——《货物记录簿》 MARPOL 附则II 十一、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MARPOL附则II/第17条 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50总吨及以上的适用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等效:附则I第37条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结合使用。在此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MARPOL 附则II 十二、接收设备 第18条 接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 1、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按照船舶使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的需要,应确保如下接收设施的提供: .1 船舶货物作业港、站应设有足够的设备,以接收船舶由于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含有该有毒物质残余物的混合物,并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迟;及 .2 从事NLS船修理的船舶修理港,应设有足够设备,以接收到达该港的船舶所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 * LOGO MARPOL 公约附则 II 连云海事局 祁伟 73/78MARPOL公约 为防止船舶将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出物排放入海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制订了《73/78防污公约》。为达到其目的,《73/78防污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类有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规则,即附则I(矿物油),附则II(散装载运有毒液体物质)、附则III(以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则IV(生活污水)、附则V(船舶垃圾)、附则VI(大气污染)。 一.附则 II概述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至今已进行了多次修正。随着修正次数的增加,无论是条目,还是文本内容都越来越复杂和混乱,不利于执行。为此,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整体修正。吸取近年来相关船舶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引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正。 长江7000吨烧碱火灾事故 一.附则 II概述 附则 II编排结构调整 经过了多次修正。目前共有八章十八条和七个附录: -第1章 总则:定义,适用范围,例外,免除,等效;(1-5条)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6条) -第3章 化学品船检验与发证,检 验,证书的签发,证书有效期和有效性;(7-10条) -第4章 构造、设备和操作,泵、管路、卸货设施和污液;(11-12条) 一.附则 II概述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程序和布置手册, 货物记录簿(13-15条) -第6章 港口国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6条)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7条) -第8章 接收设施(18条) 一.附则 II概述 附则II的附录 附录1: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原附录I) 附录2:货物记录簿格式(原附录IV) 附录3:NLS(有毒液体物质)证书格式(原附录V) 附录4:程序与布置手册标准格式(原附录D) 附录5:液货舱、泵剂附属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原附录A) 附录6:预洗程序(原附录B和经修订的附录B) 附录7:通风程序(原附录C) 一.附则 II概述 MARPOL附则II/第2条适用范围: 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2、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则本公约附则I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二.定义 有毒液体物质: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根据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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