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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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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一)行为能力欠缺公平责任

×(二)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

×(三)优者负担补偿公平责任

×(四)受益人身保护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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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一)行为能力欠缺公平责任论

+1.被监护人致害公平责任论

+《民法典》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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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2.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论

+《民法典》第1190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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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二)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论

+《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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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时代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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