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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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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208252528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个人类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等待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免等待期),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按照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本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单约定的每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补贴金的,以保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疾病导致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责任为可选,如未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疾病全残保险金(可选)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等待期后初次罹患的疾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所列全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疾病全残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
上述责任为可选,如未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上海地区)学生幼儿住院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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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或疾病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地方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牙科治疗、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五)保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六)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险期间
第六条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住院日补贴金额、每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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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