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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二条红线_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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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晋能集团安监局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经理(副矿长)、安全经理(安全矿长)撤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给予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煤业经理、分管经理降职处分,安全经理记大过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晋能集团安监局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或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经理(副矿长)、安全经理(安全矿长)撤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给予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安全经理降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晋能集团安监局 (四)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处罚办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晋能集团安监局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六)煤矿发生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比照1~2人死亡事故规定追责处罚。 晋能集团安监局 谢谢! 祝大家节日愉快、阖家幸福、 猴年大吉!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晋能集团安监局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二 安全操作红线 晋能集团安监局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晋能集团安监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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