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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858—2014

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服务站点的选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运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监督与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自行车的运营管理,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65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5845.1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公共自行车

有系统完备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以无偿或有偿方式服务于公众出行需要,可自行骑乘的一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辅助车辆。

3.2

服务站点

提供公共自行车自助式租还服务和查询租还车信息的场所。

3.3

锁止器

具有公共自行车租取和锁止功能的装置。

3.4

自助服务机

具有自行查询租/还车信息、租车费用及租车卡异常处理等功能的服务终端。

3.5

车锁比

实际投入运营的公共自行车数量与锁止器数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3.6

维保中心

具有对公共自行车进行维修、保养和存储等功能的场所。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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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858—2014

投诉处理率

已经处理的服务投诉次数与服务投诉总数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4服务站点的选址

4.1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发展规划。

4.2宜选择在居民区、商务区、学校、火车站、公交客运站等人员出入密集的公共场所附近。

4.3人口密集区服务站点设置的间距为300m~500m;其他地区为500m~800m。

4.4应选择平整硬化的场地,方便公共自行车的租还和调运。

4.5服务站点距离主干线交通路口边线应≥15m,外沿轮廓线与机动车道距离应≥0.5m。

4.6应不影响盲道和窨井盖等其他公共设施正常使用。

4.7应方便电源和通讯网络的接入。

4.8在人流量大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宜到达的区域,应适当增加密度。

4.9以下区域不宜设置站点:

a)场地长度≤30m,宽度≤4m时;

b)道路坡度≥3.5°且坡长≥1km时;

c)桥梁下和消防通道;

d)储存经营危化品及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

5设施设备

5.1服务亭

5.1.1每10~15个服务站点中应设置服务亭。

5.1.2应具有服务站点和车辆静/动态信息的实时监管、传送、防盗、报警等功能。

5.1.3应配有监控等相关辅助设施,满足租用者安全使用相关设备的要求。

5.1.4应提供统一的服务热线、投诉和求助电话等公共服务信息。

5.1.5应设置统一的服务标识、服务指南和服务站点区域分布图,并适时更新。

5.2自助服务机

5.2.1每一个服务站点应设置自助服务机。

5.2.2应标注服务站点名称、编号。

5.2.3应设置服务站点自行车车位、车辆的信息查询功能。

5.2.4应具有读取租车卡内有关信息和处置异常情况的功能。

5.2.5预留与其他公共服务系统兼容的功能。

5.3锁止器

5.3.1应设置统一编号。

5.3.2应具有语音提示、计时计费状态等功能。

5.3.3应方便存取、锁止可靠。

5.3.4应设置专门的故障自行车停车车位并明确标识。

5.3.5公共自行车应与锁止器数量相匹配,车锁比宜控制在50%~80%范围。

5.4公共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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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858—2014

5.4.1安全要求应符合GB3565的规定。

5.4.2应有统一的编码、外观和标识。

5.4.3应根据使用状况进行维修保养。

5.4.4应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更新。

5.5调运车辆

5.5.1每800至1200辆公共自行车应配备1部调运车。

5.5.2应有统一的标识、标牌。

5.6标识标志

应符合GB/T5845.1和GB/T10001规定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人员管理

6.1应根据公共自行车规模和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

6.2各类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6.3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标准。

6.4应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7运行管理

7.1运营机构

区域内应设置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

7.2运营时间

7.2.1全天24h。

7.2.2如遇恶劣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利条件时,可酌情采取临时停运等措施,并在服务站点及相关媒体公示。

7.3投诉处理

7.3.1应设置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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