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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服务美式公益
巴菲特和盖茨的慈善晚宴已如期举行,各方的关注与争议也慢慢散去。托巴菲特和盖茨这两位美国巨富的福,人们的注意力从没如此集中的放在“慈善”二字上面。
有人建议大家“用平常心看待‘巴比’中国行”,说他们只是“两个普通美国人的普通旅行―两个有钱的美国富人想知道中国富人怎么做慈善的,请你一起吃个饭,看看彼此是否可以合作”。
既然巴菲特和盖茨好奇于中国富人是怎么做慈善的,我们中国人自然也关心美国人是怎么做慈善的了。
追根溯源
美国人的公益行为源于新教伦理的信仰及其“公民德性”。众所周知,近2000多年以来,基督教一直是西方人主要的精神支柱。与中国传统思维中的“人之初,性本善”不同,基督教圣经和基督教神学中明确的认定人性本恶。基督教主张“原罪说”,即每个人都是天生有罪的,这是因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不遵从上帝的旨意,偷食智慧之果,懂得了男女羞耻之事。西方社会在16到17世纪之间进行了一次基督宗教的改革,并由此发展出基督教新教伦理。“原罪说”在新教领袖―路德、加尔文那里更是获得了极端的发挥,他们索性明指,任何人生来即是恶人,只有笃信上帝,才可能获得灵魂的拯救。信奉新教的英国清教徒成为美国大陆的早期移民者和主要建设者,并将新教伦理深深的根植在美国文化之中。
因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原罪”,所以要“赎罪”,并因此衍生出基督教的公益观念。新教伦理下的清教徒们将这种理念具化为“拼命挣钱、拼命省钱、拼命捐钱”。所以美国的企业家努力的攫取财富不过是用自己的所有能力去获得以后“赎罪”的资本。凡此种种构成了美国精神中回馈社会的责任与意识。
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强调实践社群“公共善”的公民理性精神―“公民德性”也在美国有深厚的基础。“公民德性”并不简单地如同培根所说的“善德在于人心”,因为它不仅是一种个体层面的道德准则,更是对整个社会共同体中所有成员实际行为上的共同要求,即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对待陌生人(一般他人)必须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其一方面强调个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另一方面强调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发生相互关系时所遵守的准则。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知“公民德性”蕴含着双重善性,作为公民个体的“善”与作为公民社会组成部分的“善”是纠合在一起的。因而,美国的公益精神也来源于这两个“善”,即理性的“善”和道德的“善”,但前者比后者要昂扬得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我们也有基于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慈善文化,但它更多局限在道德范畴内,反映人们以仁慈、同情和慷慨为基础的互助意识,其对象一般是基于个人和个人之间、家庭和家庭之间的互助和施受关系,带有很大的封闭性和内敛性。中国社会还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理性的慈善精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外在制度化
美国的私有财产分配制度是建立基金会的制度基础。在西方的思想启蒙运动中,私有产权得到普遍尊重和优先强调,而与此同时,为了减缓社会的贫富差距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西方国家也在保护私有产权的前提下试图建立一种社会共享的财富法律体系。2009年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森指出:我们最大的错误莫过于把亚当?斯密关于人们谋求贸易的动机当作解释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事实上,资本主义是一种非单一的经济体制,来源于对多重制度和价值的实用选择和综合。在美国,财产继承须缴纳巨额遗产税,财产作为企业或个人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基本没有偷逃空间,相反,将财产用于慈善却可在税前列支。比如说,美国在1913年开征遗产税,税率最低为37%,当遗产达到300万美元时,税率达55%。也就是说,有些富人即使生前一分钱不捐,死后大部分财产也会被政府拿走。美国还通过减税来鼓励民众的慈善行为。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向社会捐出善款的数额超过应缴税收的10%,那么应该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到10%,则可以在缴税时扣除已经捐出的善款。这种配套制度和刚性约束,客观上促使富豪们将超过个人、家庭、家族及企业发展需要的“富裕财产”用于行善,这是企业家对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制度约束在利益对比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判断。
在西方,慈善事业通常被认为是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通过自由市场经济实现的收入分配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不少巨富和民众之所以能自觉参与到第三种分配当中,与西方的财产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
反观中国,由于并不存在遗产税,所以很多富豪更愿意积累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企业开展公益行为,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只能得到3%的减税额度,而且就是这3%,企业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的少数几个基金会捐款才能获得。近期实施的《物权法》,在实体法领域明确了对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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