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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程大纲.doc

发布:2017-01-30约5.13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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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程大纲 前 言 我国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共颁布了四部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1981年12月人大第五届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人大第六届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人大第六届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前三部法律同时废止。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外,其他人可以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接受委托,代替被代理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由民法代理制度予以规范。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法》在我国有关合同立法中首次从立法上规定了一般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 六、缔约上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要约生效后所产生的一种责任。 (二)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因合同当事人为订立合同相互接触而产生的一系列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缔约上过失责任就是违背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种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权、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对上述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因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即有理由相信上述合同中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缺陷,会导致表意人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如对合同的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等的误解。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者自己的优势而订立的双方利益不对等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以欺诈对方,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欺诈方订立了合同。所谓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将来实施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了恐惧的心理而与其急迫需要,强迫对方与其订立对对方十分不利的合同。 撤销权的享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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