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开办有偿投顾服务的报告-账户管理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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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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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邮编:100102 客服电话:400-059-8888 | 客服/投诉邮箱: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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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服务协议
委托人(甲方):投资人
受托人(乙方):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
关自律规则,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账户管理
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恪守。
第一章 名词解释
1、委托资金是指账户管理服务开通时,委托人委托账户中已存留足额的标
准货币基金份额赎回后对应的资金在扣除认/申购费等基本费用之后剩余的资
金,不包含该账户中的其他资金。
2、委托账户管理服务:系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委托账户进行管理,代
替其行使除资金划转外的一般性账户管理服务(例如认/申购、赎回、转换等基
本操作管理),是在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供的除法定
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使委托资金增值的附加服务。。
3、委托人系指具有公募基金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是通过登录受托人及其关
联公司网站或基金类金融产品交易系统进行注册,并拥有受托人基金类金融产品
交易系统用户名和/或密码的基金投资者。
4、基金类金融产品是指由甲方代销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基金类定增产品、资管产品等投资方式。
5、优惠期是指受托人根据市场行情,针对投资人推出的账户管理服务费优
惠期间,具体优惠期参见受托人官网()公布信息,优惠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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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受托人所有。
7、公告是指受托人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经受托人内部研究决定在受托人
官网()公布的有关账户管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相关活动
及其他内容的告示。
第二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账户管理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中所指增值服务,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自愿接受乙方的账户管理服务;乙方提供
账户管理服务过程中,涉及基金类金融产品的认/申购费等费用无折扣优惠。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
能力,明确知晓基金市场潜在的风险,并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且
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利用本协议及其既有、衍
生或可能衍生的权益、便利等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账户管理服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
自动终止并解除。
第五条 本协议涉及款项之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六条 因账户管理服务涉及乙方商业秘密,所以本协议成立后,未经乙方
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服务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甲方转介
绍其他委托人成功签署本协议的除外)。乙方一经发现即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不予退还账户管理服费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作为账户管理服务提供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和自律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专业精神为甲
方服务。乙方将严禁其在职人员从事以下行为:
(一)将受托人资产或者他人资产混同于委托账户资产从事投资;
(二)利用管理委托人委托账户之便为委托人之外的人牟取利益并损害委托
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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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委托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侵占、挪用委托账户中的资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委托人的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六)玩忽职守,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甲方保证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
真实合法有效,同时,甲方保证委托账户中的委托资金是闲散、自有的且来源
合法的资金。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管理服务过程中,因乙方的
知识、经验和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宏观
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等导致甲方委托资金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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