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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资料.docx

发布:2017-01-17约1.23万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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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劳动法典,也就是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即包含了狭义的劳动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比如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劳动成为商品的一种劳动交易形态,是一种劳务提供与换取报酬的对价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用人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而在雇佣关系中,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4.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概念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相对应而存在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5.劳动者的资格要件(1)年龄条件。(2)体力条件。(3)智力条件。(4)行为自由条件。6.用人单位的类型(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7.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侧重保护原则,综合全面保护原则。(2)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3)社会化原则(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相结合原则)。8.劳动就业的概念与条件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1)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2)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3)就业主体主观自愿。(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就业主体应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9.政府促进就业采取的措施(1)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2)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发展社会经济涉及到诸多方面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3)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4)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5)加强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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