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防火规范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ppt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陈文良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版)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除上述设置范围外,其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考虑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安装位置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
2
目录
一、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3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版)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合并成
新规范12.2.7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4
其中: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5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7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 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6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9.5.1及9.5.2规定: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 院、商场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 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 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
修改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保留原GB50016-2006中“11.2.7”四款,改为12.2.7 。
取消了原GB50045-95(2005年版)中9.5.1及9.5.2条规定,增加了第三款中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是否可以理解为除居住建筑外的一类其它民用建筑,包括:
8
医院、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名根据上述5条类比确定。
根据上面叙述,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范围已有较为清晰的表达。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通常安装在上述设置范围的区域配电箱主开关处。
注意:
当仅有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时,其所警戒的区域计算漏电流值不应大于250mA(或额定漏电流动作值500mA)
当设置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划小报警区域或设置多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在需要设置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时,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通常设置在该区域分配电箱的主开关处。其装置所警戒的区域计算漏电流值不应大于150mA(或额定漏电流动作值300mA)。
9
二、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安装位置
旅馆、饭店、集体宿舍、公共浴室的插座、照明配电支路的服务面积大于150㎡,其计算漏电流值大于50mA时,应在末端支路装设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按配电设计要求配置的末端支路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电流在30mA及以下时不纳入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10
三、除上述设置范围外, 其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考虑:
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要满足动作电流和时限的配合要求
1)为了保证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要求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额定漏电流动作值之比,通常为2.5-3。
2)在时限上满足选择性动作,只有利用上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断路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