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解读建设防火规范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pptx

发布:2017-07-18约3.06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陈文良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版) 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除上述设置范围外,其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考虑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安装位置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 2 目录 一、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3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版) 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合并成 新规范12.2.7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4 其中: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5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7规定: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 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6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9.5.1及9.5.2规定: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 院、商场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 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 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 修改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保留原GB50016-2006中 “11.2.7”四款,改为12.2.7 。 取消了原GB50045-95(2005年版)中9.5.1及9.5.2条规定,增加了第三款中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是否可以理解为除居住建筑外的一类其它民用建筑,包括: 8 医院、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 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名根据上述5条类比确定。 根据上面叙述,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范围已有较为清晰的表达。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通常安装在上述设置范围的区域配电箱主开关处。 注意: 当仅有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时,其所警戒的区域计算漏电流值不应大于250mA(或额定漏电流动作值500mA) 当设置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划小报警区域或设置多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在需要设置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时,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通常设置在该区域分配电箱的主开关处。其装置所警戒的区域计算漏电流值不应大于150mA(或额定漏电流动作值300mA)。 9 二、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安装位置 旅馆、饭店、集体宿舍、公共浴室的插座、照明配电支路的服务面积大于150㎡,其计算漏电流值大于50mA时,应在末端支路装设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按配电设计要求配置的末端支路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电流在30mA及以下时不纳入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10 三、除上述设置范围外, 其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考虑: 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要满足动作电流和时限的配合要求 1)为了保证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要求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额定漏电流动作值之比,通常为2.5-3。 2)在时限上满足选择性动作,只有利用上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断路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