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火灾漏电警报系统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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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灾
漏
电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目 录
内 容
总则
基本要求
质量保证
安全、调试、验收
保修、售后服务及培训
铭牌及各种标志
交货期、运输及包装
相关费用
技术资料提交要求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规范及标准
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
运行条件
技术性能要求
系统说明
系统功能
系统主要设备
试验项目
试验
出厂文件
接口划分
接口界面
接口划分
1、总则
本技术规格书是招标文件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只包括所用火灾漏电警报系统的详细规格以及供货方的责任。本标书工作范围包括火灾漏电警报系统的供应\运输、安装配合、测试、试运行和投入使用。
1.1基本要求
投标前,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如发现文件中或任何文件之中有疑问或矛盾,应立即向招标方询问,提请招标方补充和澄清,否则按业主的实际要求和理解执行。
投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设备的品质、性能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所有货物必须是崭新的、技术成熟的,软件版本是最新的。招标人不接受为此次投标单独设计、配置的设备。
投标书必须对本技术规格书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逐条进行应答,明确说明能否满足,有差异处,应给出偏离或提出建议,任何与用户需求书的偏差都必须列入《差异一览表》中。未作应答的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该项招标要求。
本规格书仅指对火灾漏电警报系统主要要求,不应作为完整的详细要求。根据买方提供的资料、图纸、参数要求,向买方提供其设备的性能符合或优于本规格书的要求。
投标时提供的产品资料必须是“原件”而不是“复制件”,所提供的图纸必须清楚完整。资料、文件、图纸中所涉及到的计量单位,除买方另有说明外,一律采用公制单位。
投标人应确保其所供设备及其附件等组成系统的完整性,包括合同文件遗漏的一切事项,只要这些事项可以确定为是保证投标人所供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所必须的,都应该被认为包括在合同之内
投标厂商应负责火灾漏电警报系统及所带设备的安全和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
1.2质量保证
投标厂商须具有不少于三年制造同类产品的经验,所投标产品(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必须取得由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发的型式检验证书。
一切设备、材料和工艺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国际标准。
火灾漏电警报系统产品的加工、制造由中标方直接生产,不得对外委托。
火灾漏电警报系统配套的各种部件,如中标方不能生产,由中标方直接到生产厂订货,供货厂不得委托第三方转供。
中标方对外购部件进行入厂检验,并作为火灾漏电警报系统的产品出厂检验内容,其检验内容随产品交招标方。
1.3安全、调试、验收
产品到货前,买方可派人员到厂进行出厂验收,施工中供应商应派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合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试,直至验收。
试验时如果业主人员不能按时到场,在得到业主允许后方可单独进行试验。所有试验结果需由业主确认批准。试验验收后,并不减轻或减少供货商对设备所负的责任。
满足下列条件才被认为验收合格。
卖方已提供了合同的全部货物,且货物的技术性能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安装调试完成、性能测试符合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
试运行性能满足要求,且连续正常运行超过30天。
1.4保修、售后服务及培训
从买方出具正式验收合格证书之日算起的二年内为设备的保修期,在此期间,卖方应该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者,由生产厂承担事故责任。生产厂应以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内容予以保证。
火灾漏电警报系统的保修期之后,卖方对产品应提供售后服务,买方所需的零件卖方不应高于市场价售于买方并无偿配合安装、调试。
要求在广州地区必须设有永久性常驻维修机构,处理所有维修服务,并配有专职的、具有三年以上设备运行服务经验的技术工程师。该服务必须是每天24小时内提供的,在接到报修通知后3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必须连续进行,直至故障排除,系统完全恢复正常为止。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零备件,以满足招标人的维修需要。在投标书中,投标商必须附带其委托书,否则将视为无效。
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免费提供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投标人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责。被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日起计。
在保修期结束前,须由投标人工程师和招标人代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缺陷必须由投标人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投标人应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招标人。报告一式两份。
培训:
供货商应派出经验丰富的授课人员负责对业主的维修、操作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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