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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教育金保险
育才教育金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当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需要,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和为其子女自身保障,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南分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开办育才金保险。
第二章 保险对象
第三条 凡年龄在12周岁以下,学历在初中一年级以下,身体健康,投保时户籍在本地区内,且缴费期满时年龄最高不超过19周岁的少年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和保险金领取期:
一、缴费期:自缴费并签发保险单(证)之日起到高中毕业或结业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应届高中毕业考取正规大学本科领取第一次教育金到领取最后一次教育金为止。
第四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缴费期满,在应届高中毕业年度内,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分数在省招生办公布统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而被正规全日制大学院校本科正式录取的,保险人每年8-9月间给付一次教育金,共给付四次;
二、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起保180天后因疾病而致身故,给付死亡保险金,并退还所缴保险费本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件伤残,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全数或部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在应届高中毕业年度内未考取正规大学院校的,保险人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五条 非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取大学院校本科或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取非正规全日制大学院校本科的,保险人不给付教育金。
第六条 领取期中途退学的,从退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因下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伤残、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二、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起保180天内因疾病所致身故;
四、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五、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所支出的一切医疗、药品费等。
因第五条、第七条、一、二、三、四款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事,保险人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教育金按份计算,每份教育金为每年一次领取2500元,共领四次,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至四份,超额投保的,超额部分只退还本金。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残、死亡保险金1000元。
第九条 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份缴费标准根据缴费期经过年数确定,从小学一年级至高中毕业按12足年计算,8月为第一次领取教育金时间。已上小学一年级以上的少年儿童,按高中毕业来确定其缴费期经过年数;未上小学的少年儿童其缴费期经过年数按其18周岁高中毕业来确定,缴费期经过年数足年计算,详见趸缴保险费标准表。
第六章 保险金、退保金的给付
第十条 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领取期时,被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保险单(证)、应届高中毕业证书、高考成绩通知单、录取通知书、大学院校每年注册收费收据、身份证、户口簿向保险人领取教育金。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所致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件所致残疾的,投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持下列证件向保险人申请领取死亡、伤残保险金;
一、保险单(证);
二、死亡、残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三、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活体伤残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死亡或应届高中毕业或结业未考取正规大学院校的。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证)、身份证、死亡证明或应届高中毕业或结业证书、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提出办理退还本金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保险单一经签订,中途不能退保,不能变更被保险金人。被保险人如在本州内迁移,保险关系可随同迁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迁移到本地区以外的,持迁移证或有关证明,可办理退还所缴保险费本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 初中毕业未考取高中而考取中专的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
一、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其所缴的保险费的80%退还;
二、到约定缴费期满时,领取所缴全额本金。
育才教育金保险趸交保险费金额表
经过年数 趸交保费金额 经过年数 趸交保费金额 17(1周岁) 500 11(7周岁) 980 16(2周岁) 550 10(8)周岁) 1130 15(3周岁) 610 9(9周岁) 1320 14(4周岁) 680 8(10周岁) 1560 13(5周岁) 760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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