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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的中期报告.docx

发布:2023-08-21约1.43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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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的中期报告 本中期报告旨在介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情况,并梳理目前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情况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可以追溯到《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被害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协商解决民事赔偿事宜,但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罚和解的事宜。继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和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6年颁布实施,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愿意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此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其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等可以协商和解。经过和解,当事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起诉;当事人已达成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但不得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被害人对和解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和解不影响国家惩治罪犯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中和解程序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的通知》等,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和应用。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程序的不完善 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和完善,但实践中还存在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例如审理过程中未向被害人告知和解的权利等。此外,受刑事司法体制的影响,和解往往需要在开庭前和外庭进行,并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实现,这导致和解程序的简便性和效率性受到了限制。 2. 法官的不熟悉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需要法官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培训和指导,许多法官对和解程序不熟悉,导致和解程序的效果不佳。此外,法官在处理和解案件时可能面临一定的社会压力和公众质疑,需要更好地明确和解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加强培训和引导。 3. 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刑事和解制度的推广和应用需要建立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应坚持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和检察官疏于监管和惩处,一些不当的和解可能会被揭露并受到质疑,这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改进方向 1.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解的程序、内容、限制和效力,防止滥用和解制度和误导社会观念。此外,需要完善和解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法院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范和解的具体操作。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引导 要加强司法人员对和解程序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司法人员的和解意识和技能,确保和解程序能够运用到各个环节和案件中。此外,还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和解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增强司法公信力 要加强对和解案件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和解行为和做法,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根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认真处理和解案件。这样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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