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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表.doc

发布:2018-04-25约2.6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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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 违法类型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备注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现场 违法类型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备注 施工围墙沿街高度不得低于2.2m, 生活区和施工区要有明显隔离 施工进出口的道路必须硬化, 进出车辆保持干净,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要覆盖篷布 施工场地要硬化、绿化、美化,排水要畅通, 构件、材料、设备要分类堆放整齐,地面作业要有工作棚;建筑垃圾要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杜绝尘土飞扬,噪音超标。 外脚手架和防护网要规范整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2)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罚,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于生活垃圾混放,应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进行清运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要覆盖篷布,不得遗撒、滴漏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50至500元罚款 房地产市场 违法类型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备注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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