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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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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的中期报告

本报告旨在探讨我国妇女离婚后的权益保护问题,并对婚姻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

1.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在实际执行中,人民法院会考虑到离婚妇女生活所需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离婚妇女在离婚后也应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中一部分的权益。

2.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但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或者判决认定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子女归另一方单独抚养。”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包括抚养费用、抚养时间和方式等。

此外,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问题也应考虑离婚妇女对子女的照顾能力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意愿等因素。

3.婚姻财产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债务由夫妻双方清偿或者由一方承担,但一方承担债务给另一方造成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令另一方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夫妻应共同承担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然而,在判决离婚并分配财产时,法院也应当充分考虑离婚妇女的经济状况和债务的性质,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缺陷

1.经济报复

在实际执行中,离婚妇女可能面临前夫的经济报复。例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隐藏财产或故意虚报负债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妇女很难获得公平的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

2.抚养问题

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夫妻应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但往往由父亲承担子女抚养所需的费用和时间。这使得离婚妇女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婚姻期间没有工作经验或经济基础的情况下。

三、建议

1.修改婚姻法以保障离婚妇女的利益

应考虑修改婚姻法以更好地保障离婚妇女的利益,例如颁布更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离婚夫妻在财产分割中进行欺诈行为。

2.提高对离婚妇女的关注度

应该加强对离婚妇女的关注,并提供更多资源给需要的离婚妇女,例如提供法律援助或经济援助等,以帮助他们重新恢复生活。

综上所述,我国的婚姻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还有待改进,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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