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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六)离婚诉讼.ppt

发布:2015-09-09约1.52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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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段 (1)自己取证或委托调查人员取证 建议:将重点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上! 注意: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回顾“第五讲”案例: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1、为什么存在?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 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2、捉奸的证据有效力嘛?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是合法的。 (4)捉奸时写的认罪书,其中若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由于系胁迫,一般不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是“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三)写好离婚诉状 范本 (四)交诉讼费 离婚诉讼 主讲:赵长江 (一)收集证据 1、范围: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所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自己多分以及对方少分财产的依据、要求子女抚养权的依据、对方不宜抚养子女的依据、对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等。 点评: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 讨论话题:捉奸 * * (二)选择合适的法院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13条第2款: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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