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期末考试重点罪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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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选择题)
一、间谍罪:中、外、无国籍人,有参加、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三种行为之一的。(主观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客观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兼备才算)(其他犯罪活动如属于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则按一罪论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外、无国籍人,为境外非间谍组织、人员(为境内的,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且必须为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的,成立“……军事秘密罪”)如是过失,则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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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简答+案例)
总述:
1、公共安全的含义:不特定人、众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事先无法确定,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行为人对此难以预料也难以控制。
一、放火罪(可不作为、间接故意):
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放火并构成危险,便是既遂。
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等。
放火并且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或虽未造成但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一个放火行为造成众多危害后果的,属想象竞合。
以放火为手段犯罪的,如危机公共安全,且行为人明知,则为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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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以其为手段的,依照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区分标准。
毒害特定牲畜、家禽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故意毁坏财务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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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
客体必须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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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已经引起了结果,世纪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主观上属于过失行为,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本身的态度。(烧荒引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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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对象为使用中(包括正在及随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将受到损坏或尚未修复的工具交付使用,亦可构成此罪。
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盗窃交通工具上重要零件使其由此危险的,构成此罪。
放火罪与此罪交叉竞合,依照“特别法犹豫普通法”原则,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罚。对未使用的交通工具,以放火罪处罚。
因破坏交通工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其行为只是破坏行为一种,属于想象竞合,致人死亡、重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属于其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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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行为犯)
恐怖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后者构成“……黑社会组织罪”;
本罪不要求在组织中有从事其他犯罪,故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又杀人放火的,实行数罪并罚。而参加一般的犯罪组织,通常是作为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
行为主体主观上故意,并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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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目的是强行控制其航向。
致人重伤、死亡、航空器遭到严重损坏的,绝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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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秘密或公然夺取,危害公共安全。
需明知是以上物质,动机不再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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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法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私藏——合法条件解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设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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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是实施了出租出借便构成;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配备是公用枪支,配置是民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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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交通肇事罪(案例)
主体为交通运输人员或交通活动的领导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行人、乘客等。
客观体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其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与其有直接关系,并发生了重大事故(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表现为过失。
只限于道路交通和航海交通运输。
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1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力偿还数额在30万——60万以上
4)1人以上重伤,负责人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醉酒、吸食毒品后;无驾驶证;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2、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3——7年有期徒刑
1)逃逸——有1中情形质疑,在交通图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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